101年度有機作物生產設施補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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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有機作物生產設施補助原則           

一、計畫目的:

    輔導從事有機作物栽培經有機驗證通過之農戶,設置溫(網)室生產設施,提升設施栽培管理技術,藉由有機作物栽培,生產高品質、安全之蔬果。

二、輔導對象及申請條件:

(一)補助對象:

1.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含轉型期),從事有機栽培之農戶,或符合「小地主大佃農」資格審查,計畫從事有機栽培之農戶。

2.以有機農業專區及集團栽培之農戶為優先。

(二)申請條件:

1.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使用,並須經有機驗證通過(含轉型期)之農地(符合小地主大佃農資格者,不在此限)。

2.執行前一年度計畫經核定補助後又放棄執行之農戶,停止一年申請補助。

三、補助標準及項目:

依本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溫(網)室設施之補助比例最高以不超過1/2為原則,每年每戶申請一項補助,補助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水平棚架網室:每年每戶每公頃最高補助45萬元,每年最高補助1公頃。

(二)簡易式塑膠布網室:每年每戶每0.1公頃最高補助25.5萬元,每年最高補助0.3公頃。

(三)捲揚式塑膠布溫室:每年每戶每0.1公頃最高補助45萬元,每年最高補助0.2公頃。

四、申請方式:

(一)依本作業規範,於每年4、7月底前,由所屬農會、合作社(場)、協會、公所彙整各農戶需求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由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進行初審作業,並研提計畫併同全部申請案審查表(含通過及未通過申請案)送本署各區分署進行複審,各區分署完成複審後,函送本署彙辦。

(二)申請農戶須檢附下列資料:

1.有機作物生產設施申請補助資格審查表,如附表一。

2.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有機農產品轉型期驗證證書、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3.若申請者為「小地主大佃農有機農業企業化經營」審查合格之農戶,且尚未驗證通過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之一文件:

(1)申請有機驗證中之證明文件(驗證機構出具之申請書)。

(2)參加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大專院校舉辦之有機栽培教育訓練(80小時以上)結業證書。

(三)執行單位往年未依規定送交會計報告、繳回剩餘款者,不予受理申請。

五、計畫追蹤及查核:

(一)計畫核定後,設施興設施工前由所屬公所、農會、合作社(場)、協會赴現場勘查確認為新建之用地,始同意搭建,完工後由執行單位檢附施工前、中及後照片、完工證明,填製現場查驗表(如附表二),向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辦理撥補助款。

(二)若申請固定設施依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相關規定須出具「非都市土地使用設施容許證明」者,應依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規定辦理。

(三)本署(含各區分署)及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應於計畫完成後派員隨機抽查。

檔案下載:
附表一、有機作物生產設施申請補助資格審查表
附表二、有機作物設施補助現場查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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