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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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09/1/15

資料來源        農糧署農業資材組

品項 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
穀類及雜糧 一、上市前之抽樣

(一)   稻穀

1、       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穀類檢驗法(CNS 13476,N4163)取樣。袋裝以米刺取樣,散裝以區段式取樣管取樣。

2、       取樣數量應達三千二百公克以上,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二)   乾品雜糧隨機取樣二千公克,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二、市售之抽樣

(一)   袋裝:隨機取完整包裝之樣品,取樣量應達到二千公克以上且包袋數量為偶數,將同一產品之包裝隨機分為二份。

(二)   散裝:應隨機取二千公克以上,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蔬果及特用作物 一、上市前之抽樣

隨機抽取適量樣品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規定如下:

(一)   採樣數量依樣品單位大小分列如下:

樣品大小 最少樣品數量 最少樣品重量
大於一公斤 三顆至四顆 三公斤
三百公克至一千公克 四顆(條)至八顆(條) 二公斤
三十公克至三百公克 十顆至十五顆 二公斤
少於三十公克 六串至八串

一百粒至二百粒

二公斤
無規則形狀之蔬菜類 六把至八把

(三百公克/把)

二公斤

(二)   茶葉(乾)應隨機抽樣六百公克,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二、市售之抽樣

隨機抽取適量樣品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其規定如下:

(一)   單位包裝淨重未達二百公克者,取樣六個單位。茶葉(乾)取樣六百公克。

(二)   單位包裝淨重逾二百公克未達五百公克者,取樣四個單位。

(三)   單位包裝淨重逾五百公克者,取樣二個單位。

(四)   屬散裝者,隨機取樣二千公克。

加工品 一、固狀農產加工品:同一種類同批次取樣二份。

(一)   單位包裝淨重未達二百公克者,每份取四罐(瓶、袋、盒或包等)。

(二)   單位包裝淨重逾二百公克未達五百公克者,每份取三罐(瓶、袋、盒或包等)。

(三)   單位包裝淨重逾五百公克者,每份取二罐(瓶、袋、盒或包等)。

(四)   散裝者每份取一千公克。

二、液狀農產加工品:同一種類同批次取樣二份。

(一)   醬油、醋、醬類:單位包裝內容量逾三百毫升者,每份取二瓶(罐、袋或包等)。單位包裝內容量未達三百毫升者,每份取三瓶(罐、袋或包等)。

(二)   酒類:優先取瓶裝產品,如工場(廠)內無該瓶裝產品,則抽取桶內未分裝品。

1、瓶裝:單瓶容量逾三百毫升者,每份取三瓶,共計六瓶。單瓶容量未達三百毫升者,每份取四瓶,共計八瓶。

2、未分裝品:抽取酒液分裝至樣品瓶中,每瓶至少三百毫升,每份取三瓶,共計六瓶。

(三)   其他液狀農產加工品:準用固狀農產加工品取樣數量,並將單位由公克修正為毫升。

備註:所採樣品數量得依檢驗項目之需求,酌量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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