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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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09/1/15
資料來源 農糧署農業資材組
品項 | 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 | ||||||||||||||||||
穀類及雜糧 | 一、上市前之抽樣
(一) 稻穀 1、 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穀類檢驗法(CNS 13476,N4163)取樣。袋裝以米刺取樣,散裝以區段式取樣管取樣。 2、 取樣數量應達三千二百公克以上,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二) 乾品雜糧隨機取樣二千公克,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二、市售之抽樣 (一) 袋裝:隨機取完整包裝之樣品,取樣量應達到二千公克以上且包袋數量為偶數,將同一產品之包裝隨機分為二份。 (二) 散裝:應隨機取二千公克以上,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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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果及特用作物 | 一、上市前之抽樣
隨機抽取適量樣品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規定如下: (一) 採樣數量依樣品單位大小分列如下:
(二) 茶葉(乾)應隨機抽樣六百公克,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二、市售之抽樣 隨機抽取適量樣品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其規定如下: (一) 單位包裝淨重未達二百公克者,取樣六個單位。茶葉(乾)取樣六百公克。 (二) 單位包裝淨重逾二百公克未達五百公克者,取樣四個單位。 (三) 單位包裝淨重逾五百公克者,取樣二個單位。 (四) 屬散裝者,隨機取樣二千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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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品 | 一、固狀農產加工品:同一種類同批次取樣二份。
(一) 單位包裝淨重未達二百公克者,每份取四罐(瓶、袋、盒或包等)。 (二) 單位包裝淨重逾二百公克未達五百公克者,每份取三罐(瓶、袋、盒或包等)。 (三) 單位包裝淨重逾五百公克者,每份取二罐(瓶、袋、盒或包等)。 (四) 散裝者每份取一千公克。 二、液狀農產加工品:同一種類同批次取樣二份。 (一) 醬油、醋、醬類:單位包裝內容量逾三百毫升者,每份取二瓶(罐、袋或包等)。單位包裝內容量未達三百毫升者,每份取三瓶(罐、袋或包等)。 (二) 酒類:優先取瓶裝產品,如工場(廠)內無該瓶裝產品,則抽取桶內未分裝品。 1、瓶裝:單瓶容量逾三百毫升者,每份取三瓶,共計六瓶。單瓶容量未達三百毫升者,每份取四瓶,共計八瓶。 2、未分裝品:抽取酒液分裝至樣品瓶中,每瓶至少三百毫升,每份取三瓶,共計六瓶。 (三) 其他液狀農產加工品:準用固狀農產加工品取樣數量,並將單位由公克修正為毫升。 |
備註:所採樣品數量得依檢驗項目之需求,酌量予以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