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農民權與鄉村工作者權利宣言〉中文版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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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農民權與鄉村工作者權利宣言〉中文版

台灣農村陣線 農譯小組 翻譯/校稿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諮詢委員會,

為了確認農民與其他人一律平等,其行使權利時,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主張、國籍或社會背景、貧富與財產、出身、或其它地位差異而受到歧視;

由於認知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皆確認公民、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等所有領域一切人權的普世性、不可分性與互相依賴性;

為了強調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所主張的,國家應採取適當的措施,特別經由農業體系的變革,來實現合宜生活水準的權利,包括享有適足的食物,以及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

為了強調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主張的,原住民族,包括原住民農民,享有自決權,於根據其自決權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追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時,對其內部及地方相關事務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以及執行其自主功能時財務上所必需之手段及資源;

謹記著歷史上世界各地的眾多農民曾為了爭取其權利被承認,以及為正義與自由的社會而鬥爭;

考量到當今農業的發展情勢、食品市場的投機操作行為、以及世界各處大規模的土地收購與租賃現象,皆危及數百萬農民的生存;

考量到世界糧食體系日益集中於少數跨國集團之手;

由於認知到小規模的農耕、漁業與畜牧有助於保障全人類的永續食物生產;

考量到農民構成一個特殊的社會弱勢群體,需要特別措施保障其權利,以確保國家尊重、保護及實現其人權;

相信這份宣言是邁向承認、促進與保護農民權的關鍵一步;

承認並再次重申農民不受歧視地享有國際法所承認的一切人權;

茲鄭重通過以下農民權利宣言:

第一條 農民的定義

  1. 農民是指透過食物或其他農產品的生產,和土地及自然之間有著直接且特別關係的人們。農民自耕自產,並以家庭及其他小規模的組織作為主要勞動力。農民傳統上根植於在地社群之中,而且他們守護了地方風土與農業生態體系。
  2. 農民一詞適用於所有從事農耕、圈養、放牧、手工農產加工,或其他鄉村地區相關產業的人,包括從事上述工作的原住民。
  3. 農民一詞亦適用於無土地者。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之定義,以下類型的人們屬於無地農民,且其極有可能面臨生計問題:一、無地或少地的農戶;二、無地或少地而在鄉村地區從事各種生計活動的非農業家戶,例如其家戶成員從事漁撈、製作供應當地市場的手工產品、勞務提供者等;三、其他在鄉村地區從事放牧、游牧、游耕、狩獵、採集,和其他類似生計的家戶。

第二條 農民的權利

  1. 所有農民,不論性別,皆享有平等的權利。
  2. 農民,不論個別或集體,皆有權完整享有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國際人權文件所承認之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
  3. 農民生而自由,與眾人平等,並於行使自身權利時有權免於受到任何歧視,尤因經濟、社會、文化之地位而構成的歧視。
  4. 農民有權參與政策規畫、決策、執行,並監督所有影響其土地和領域之計畫、方案及政策。
  5. 農民有權主張糧食主權,包含以環境友善且永續的方式製成健康且符合文化意涵的食品,亦有權界定自身的食農系統。

第三條 生存權與享有適足生活的權利

  1. 農民有權主張其人身安全,並在捍衛其權利時不被騷擾、被驅離其土地、被迫害、被任意拘捕及殺害。
  2. 農民享有尊嚴生活的權利。
  3. 農民有權享有適足水準的生活,包括擁有充足的收入以滿足農民及其家人的基本需求。
  4. 農民有權享有充足的、健康的、營養的、且負擔得起的食物,並享有維持其傳統飲食文化的權利。
  5. 農民有權主張自產自消,以滿足家庭基本需求,且有權自主分配農產品予他人。
  6. 農民有權享有安全的飲用水、衛生設施、交通運輸設施、電力供應、通訊服務與休閒活動。
  7. 農民有權享有適宜的住宅與衣著。
  8. 農民有權接受教育與培訓。
  9. 農民有權享有最佳的身心狀態。即使他們居住於偏遠地區,也有權享有健康與醫藥服務,並享有使用及發展傳統醫藥的權利。
  10. 農民有權享有健康的生活,免於農用化學物品如化學農藥與肥料的汙染。
  11. 女性農民享有免於家庭暴力的權利,包括身體、性/別、語言及精神上的暴力。
  12. 女性農民享有身體自主權,並得拒絕身體被商業化使用。
  13. 農民有權決定子女的數量,也享有選擇避孕方式的權利。
  14. 農民有權主張其性自主及生育權。

第四條 土地及領域權

  1. 農民有權基於其居住及農耕的需求,個別或集體地擁有土地。
  2. 農民及其家人有權主張在其土地上勞動的權利,並得於其領域內生產農作、豢養牲口、狩獵、採集及漁撈。
  3. 農民有權基於維持生計的需求開墾並擁有荒地。
  4. 農民有權主張對森林及漁場的管理、保存與收益權利。
  5. 農民有權主張對其使用土地的租佃權,並免於不當迫遷。凡未於事前取得農民自由且充分的同意、未於事後給予適當且公平的補償,及未盡可能提供返回故土的選項者,不得遷徙農民。
  6. 農民有權受益於土地改革,大莊園農場制應予禁止。土地應實現其社會功能,必要時應制定土地所有權的最大面積,以確保土地之平等使用。

第五條 種子及傳統農法的權利

  1. 農民有權決定種植的種子品種。
  2. 農民有權拒絕種植其認為在經濟、生態和文化上有危害的植物品種。
  3. 農民有權拒絕工業化的農耕方式。
  4. 農民有權保存及發展農、漁、牧相關的在地知識。
  5. 農民有權使用農、漁、牧等相關設施。
  6. 農民有權以個別或集體的方式選擇其生產的作物和品種,及從事農、漁、牧相關活動的方式。
  7. 農民有權基於對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育的需求,自主選擇欲採用的技術。
  8. 農民有權栽種並培育自己的品種,並有權交換、贈予或銷售這些種子。

第六條 農業生產資源的權利

  1. 農民有權獲得農業活動所需的信貸、資材與工具。
  2. 農民有權獲得以尊重其社會、文化和倫理價值為前提的技術協助、生產工具及其他適切技術,以提高生產力。
  3. 農民享有於在地社區管理之永續生產體系下,使用水源從事灌溉與農業生產活動的權利。農民也有權使用其土地及領域範圍內的水資源。
  4. 農民有權獲得運輸工具、乾燥及儲存設備,以於當地市場銷售其農產品。
  5. 農民有權參與規劃、制訂及運用地方和國家之農業預算。

第七條 資訊的權利

  1. 農民有權獲得其所需之充分資訊,包括資本、市場、政策、價格和技術。
  2. 農民有權獲得充分的商品和服務資訊,以決定其生產及消費的種類及方式。
  3. 農民有權獲得國內及國際上保護基因資源的充分訊息。

第八條 決定農產價格與市場的自由

  1. 農民有權以家庭需求為其生產的優先考量,並有權貯藏其收穫,以確保個人及家庭的基本需求獲得滿足。
  2. 農民有權將其產品販售至傳統在地市集。
  3. 農民有權以個別或集體的方式來決定價格。
  4. 農民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生產價格。
  5. 農民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工資,以滿足其個人及家庭的基本需求。
  6. 農民有權在國內及國際上獲得公平且公正的產品品質評估。
  7. 農民有權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產銷系統,以保障糧食自主權。

第九條 保護農業價值的權利

  1. 農民有權指認並保護他們的文化及在地農業價值。
  2. 農民有權發展並保護在地農業知識。
  3. 農民有權拒絕有破壞在地農業價值之虞的干預行為。
  4. 農民,不論個別或集體,皆有權表達其精神。

第十條 生物多樣性的權利

  1. 農民有權個別和集體地保護、保存及發展生物多樣性。
  2. 農民有權拒絕威脅生物多樣性的專利,包括植物、食物和醫藥領域的專利。
  3. 農民有權拒絕將在地農民社群所擁有、維護、發現、發展或生產的財貨、服務、資源和知識,納入智慧財產權。
  4. 農民有權拒絕跨國企業建立的認證機制,由農民組織經營並受政府支持的在地認證方案(local guarantee schemes)應受到推廣和保護。

第十一條 保護環境的權利

  1. 農民有權享有乾淨及健全的環境。
  2. 農民有權根據其知識保護環境。
  3. 農民有權拒絕任何破壞環境的開發形式。
  4. 農民有權對破壞環境的行為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
  5. 農民有權對於「生態債」(ecological debt),以及當前和歷史上曾遭受之離土迫遷,要求賠償或回復。

第十二條 結社與表見自由

  1. 農民有權主張與他人結社的自由,亦有權依據其傳統及文化,透過聲明、請願和動員等方式,在地方、區域、國家以及國際層次上表達其意見。
  2. 農民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有權成立及加入自主的農民組織、工會、合作社,或任何其他組織或社團。
  3. 農民,不論個別或集體,皆有權根據自己的地方習俗、語言、文化、信仰、文學和藝術進行意見表達。
  4. 農民有權不因其主張及抗爭而被視為犯罪。
  1. 農民有權反抗壓迫,並訴諸和平的直接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第十三條 實現正義的權利

  1. 農民有權於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有效的救濟、享有公正的司法系統、有效且不受歧視地使用法院,以及獲得法律扶助。
  2. 農民有權不因其主張及抗爭而被視為犯罪。
  3. 農民有權被告知和享有法律協助。

【資料來源】:台灣農村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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