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第三條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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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本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於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內,得於施行後一年內繼續使用舊標章。

新版有機農產品標章圖式:

 

 

修正前後條文與標章對照表

267.4 K 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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