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來發表您對有機認驗證制度的意見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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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其中有關有機農產品之部分,將移出本法另立「有機農業促進法」專法管理。就農產品經營者溯源農產品之登錄、認驗證制度與國際接軌、標章管理等事宜訂定相關規範,以提升農產品品質及衛生安全,維護國民健康與消費者權益。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計三十三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本法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農產品之定義,使其包含其加工品;另增訂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流通及廣告之定義,以利適用。(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溯源農產品及初級農產品加工場所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

四、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告實施驗證制度。(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增訂認證機構產生方式及管理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始得經營驗證業務,並規定應遵守義務。(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一條)

七、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之契約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增訂驗證農產品標章使用及應標示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九、增訂擅自經營認驗證業務、不實標示或廣告之罰則,以加強監督管理,並調整罰鍰上限額度。(修正條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

十、增訂違反溯源農產品登錄相關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一、增訂認證機構怠於履行義務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二、增訂違反契約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十三、增訂本法罰則關於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四、增訂無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五、規定本次修正草案,自公布後一年實施。(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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