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格式修定後所涉產品標示之緩衝期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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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7824日修正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第3條所定有機農產品標章

之規格、圖式,並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驗證

合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於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內,得於施行後1

年內繼續使用舊標章。

2. 使用舊標章之認定,係以產品製造日期作為認定依據,亦即於108825日前產製並

使用舊標章之產品,於有效日期屆滿前仍可繼續販售。

3. 108年826日起產製者,均應使用新標章。至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者,則應由農產品

經營業者提供產品製造相關資料作為認定依據。

4. 農產品經營業者雖經換發採統一編碼之驗證證書,其於108825日緩衝期屆滿前所

產製之產品,可續使用既有包材,舊驗證證書字號之標示於有效日期屆滿前仍可繼續販

售;至108826日起產製之產品,則均應標示換發後之驗證證書字號。

5. 產品包裝之驗證證書字號標示更換作業,其緩衝期及舊證書字號標示使用期限之認定,

比照新舊標章更換作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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