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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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有機農產品之驗證,依據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輔導要點第三點規定,設置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 |
二、 |
輔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1.研議輔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項目。
2.訂定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包括田間管理方法及適用資材。
3.有關驗證機構申請接受本會輔導案件之審議。
4.研議及督導對驗證機構之輔導計畫。
5.對驗證機構驗證業務之指導、工作紀錄之查閱、年度驗證業務執行檢討報告之審議。
6.對接受驗證機構驗證者生產環境、產銷紀錄及農產品等之抽驗。
7.有關違反「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輔導要點」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8.其他相關事項。 |
三、 |
輔導小組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派員兼任。除本會及所屬試驗改良場所指派之代表外,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遴聘適當人員遞補未滿之任期。 |
四、 |
輔導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構代表、學者及專家列席。 |
五、 |
輔導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會循行政程序核定後施行之。 |
六、 |
輔導小組工作人員由本會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調兼之,並由召集人指定一人為聯絡人。 |
七、 |
應邀出、列席輔導小組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酌支出席費及差旅費。 |
八、 |
輔導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