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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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利用各種動物、植物之有機質材料,添加水,經醱酵作用,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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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狀:液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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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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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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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主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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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應在1.0%以上,1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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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個別含量0.1%以上,得登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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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有機質含量應在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以上,並應登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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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10.0 mg/kg,鎘不得超過0.6 mg/kg,鉻不得超過30mg/kg,銅不得超過20 mg/kg,汞不得超過0.2 mg/kg,鎳不得超過10.0
mg/kg,鉛不得超過30 mg/kg,鋅不得超過160 mg/kg。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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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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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防腐劑、污泥、廚餘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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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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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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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液之pH值4.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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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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鈉不得超過2.0%,氯不得超過3.0%,且鈉和氯合計量不得超過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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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pH值、鈉、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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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農委會,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農糧字第八九○○二○八一○號令公布(102.4.3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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