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第二十三次委員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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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 第二十三次委員會重要決議事項

會議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由一:有關「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加工理貨」(草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為管理有機作物加工理貨場所之相關作業,以確保產品有機完整性,爰參酌美國、日本、中國等相關規範及考量國內現況,並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之授權,研擬「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加工理貨」(草案)。
二: 該草案前於95年8月22日及11月9日二度邀請專家學者(含加工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分就主體條文及相關附表進行討論,並依據與會人員意見修正相關內容。
三、 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略以「…本會依據有機農產品類別,設置各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其任務如下:…(二)訂定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包括生產過程管理方法、適用資材及技術。…。」爰依規定將前開「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加工理貨」(草案)(如附件2,P.11~13)提請討論。
擬辦:依討論決議修正「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加工理貨」(草案)內容後,依據行政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案由二:修正「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中「電導度」之容許量標準案,提請討論。
一: 依據雲林縣台西鄉農友丁春德先生反映意見辦理。
二、 農委會「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中電導度(EC)之限值為750 µS/cm,25℃(μmho/cm,25℃),惟備註中敘明:「天然水之水質若超過本標準之限值,得不受本標準之限制。」;「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如附件3,P.19)中電導度之限值亦為750 μmho/cm,25℃,惟並無上開彈性之規定。
三、 95年9月7日農委會「有機農產品作物類驗證輔導小組」第22次委員會議決議,請鍾委員仁賜邀集各改良場專家研議後,由農糧署彙整研議結果,提報下一次輔導小組委員會議討論。
四、 鍾委員仁賜於「有機農產品作物類驗證輔導小組」第22次委員會議後,立即邀集各區改良場召開會議研議,建議如下:
擬申請有機驗證之農場所使用灌溉水水質,除電導度高於750 µS/cm,25℃外,其餘水質項目(鎘、鉻、銅、鎳、鉛、鋅及酸鹼度)均符合容許量標準時,若該灌溉水經離子層析儀等儀器檢驗氯化物﹙Cl-﹚、硫酸鹽﹙SO4-2﹚、總氮量(HNO3-、NO22及NH4+)、鈉吸著率﹙SAR,鈉鎂鈣離子﹚之結果,該等項目均符合農委會「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如附件4,P.20)時,該農場所使用灌溉水水質視同符合「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
決 議:
一、 請各驗證機構依上述說明(四)鍾委員仁賜召開會議之建議事項辦理。
二、 有關灌溉水委託檢驗氯化物﹙Cl-﹚、硫酸鹽﹙SO4-2﹚、總氮量(HNO3-、NO2-2及NH4+)、鈉吸著率﹙SAR,鈣鎂鈉離子﹚事宜,建請洽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中興大學土壤調查中心、環保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農委會認可之其他學校、研判試驗單位協助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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