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為進口有機農產品把關?20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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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9/7/6刊登了有關中國有機農產品進口到我國的新聞,引起很大的迴響。事實上,如果按照農糧署對法規的解釋,未來不是只有中國有機農產品會長驅直入,各國有機農產品都將進入我國有機市場,影往到我國有機生產者及消費者的權益,值得大家一起來關心。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規定: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農糧署目前的解釋是:只要經過我國所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目前有18國)核可之驗證機構所驗證之產品(無論是在該國境內或境外),都可以進口到我國。但參考其他國家的法規與作法,卻與農糧署的解釋大大不同。以歐盟為例,只准許由各有機同等性國家進口,並不准許該國的驗證機構可以到該國的境外(第三國)驗證後進口到歐盟。

 

農糧署目前對法規的解釋造成一種不公平的現象:政府機關對我國驗證機構與有機生產者多所限制,卻將管理有機產品進口的權責完全交由外國驗證機構或所謂的「國際認證機構」來掌控,因而無法保障我國生產者及消費者的權益,令人扼腕。為自由時報報導,農糧署也許有改弦易轍的可能,讓我們拭目以待。

 

我們也歡迎對政府進口有機農產品政策有意見者到「有機論壇」發表意見。

另外,2009/7/7農委會已召開記者會並公布新聞稿及相關資料,歡迎查閱。

1.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查處規定與罰鍰(2009/7/6公布)現行法規第三項

2.農藥殘留與添加物統計(至200973日)

 

以下是自由時報相關報導的摘要:

 

【中國有機農產 我擬禁輸入】

中國農產品只要經核准的第三國驗證機構驗證,就可以「有機」名義進口販售,甚至禁止進口產品也可藉此入台,學者專家憂心將嚴重打擊國內有機農業發展,計畫連署抗議。

對於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糧署根據進口國有機法規審查,法規與我國一致者,就視為「有機同等性國家」,有機產品可合法輸入,迄今公告十八國,包括歐盟十五國、紐西蘭、澳洲與美國。就算農技先進的日本,尚未通過同等性驗證,因此日本有機品在台販售不能宣稱「有機」。

十八國以外的國家有機品,如由「有機同等性國家」到該地驗證過關,即可標示「有機」在國內販賣。中國有機產品在台灣找得到,就是經過這個管道來台。

台灣有機產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前中興大學農藝系主任陳世雄批評,農委會明顯擴大、過度解釋,已有學者發起連署抗議。令他更氣的是,竟有農糧署官員解釋,目前禁止進口的八百三十項中國農產品項目,如以第三國有機商品名義就可輸台,例如中國紅豆本來不能進口,但以「有機紅豆」名義就可進來台灣。

農委會表示,近日將重新檢討相關法規,不排除重新限制,非公告的十八國農產品都不能標示「有機」。農糧署副署長蔡精強強調,已請法規會檢討法條,將朝向不開放非公告的十八國農產品標示「有機」方向解釋。 (資料來源): 鍾麗華,2009/07/06,自由時報〕

 

 

行政院農委會新聞稿 第5563

中華民國9876

中國大陸未經核准進口之農產品,不會藉有機產品名義輸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報載目前我未核准中國大陸輸入國內之農產品,經第三國有機驗證機構驗證後,即可以有機名義輸入國內販售一案,該會特予澄清並非事實。該會說明,目前我國輸出入貨品各類號列,並無區分有機產品或非有機產品,因此,未經核准進口之834項大陸農產品,縱使為經第三國驗證之有機產品,仍維持繼續管制進口,申請輸入即遭管制,不能在國內販售。

農委會說明,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之立法說明,為免進口有機農產品、加工品於國內重複驗證,徒增作業成本,爰對經國內審查該國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就其有機驗證機構規範與我國相當者,即公告該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並認可其等之驗證結果。該會乃於公告18個有機農產品、加工品同等性國家時,亦一併公告該等國家認證之機構於境外驗證結果。

至於中國大陸部分,目前未向我國申請有機同等性審查,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有機農產品,係為前揭公告有機同等性國家之驗證機構至境外所驗證之產品。目前我國尚未核准之834項中國大陸農產品如經公告有機同等性國家之驗證機構所驗證之產品,亦不得進口。

農委會表示,部分學者反應,外界對我國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在第三地境外驗證後,輸入有無擴大解釋一節,該會農糧署近期將召集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加工品同等性審查工作小組委員、國內驗證機構及法規人員進行檢討。

 

聯絡人:農糧署蔡副署長精強

電 話:049-2341001

手 機:0928-91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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