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食品標示也請順時中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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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散裝食品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所定之食品。
三、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
四、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下列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
五、所有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以其屠宰國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前項所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不包含牛乳及牛脂,其內容物僅含有單一生牛肉或生牛可食部位者,得擇一標示食品原產地(國)或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六、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前項以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問答集
A: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0 條規定,散裝食品係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啟封辨識性、非密封、不具延長保存期限、非以擴大銷售範圍。
Q2.109 年8 月28 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範對象及產品各為何?需標示事項為何?
A:
新版的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依食品販賣業者的營業規模規範標示事項:
1.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2.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 (即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的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 項農畜禽產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Q3.販售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標示哪些事項?
A:
1. 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除應依規定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外,並應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以牛肉乾為例,標示如「品名:牛肉乾、原產地:台灣、牛肉原料原產地:澳洲」。
2. 非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除應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國)」外,並應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以牛肉乾為例,標示如「原產地:台灣、牛肉原料原產地:澳洲」。
Q4.各式餐飲業,如餐廳、自助餐、早餐店、小吃店、速食店、美食街等,所調理製備供應之各式冷、熱餐飲食品,需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嗎?
A:本規定係規範散裝食品應標示事項。餐廳、自助餐、小吃店、速食店、美食街等屬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現場調理製備供應之各式餐飲食品,如各式餐點、排餐、簡餐、炸雞、薯條、飲料等,非屬散裝食品。
Q5.咖啡、茶飲連鎖業者供應的蛋糕是散裝食品標示規範對象嗎?
A:咖啡、茶飲連鎖業者屬直接供食飲食場所,其供應的蛋糕非屬散裝食品,惟其如屬連鎖飲料業者其供應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辦理標示。
Q6.便利商店、超市、賣場、量販店、夜市等販售現場調理或持續加熱之即食食品,屬「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範對象嗎?
A:
1. 便利商店、超市、賣場、量販店、夜市等販售於現場調理或持續加熱的即食食品如熱狗、包子、地瓜、滷味、茶葉蛋、關東煮等屬現場調理及烘焙食品,非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範範疇。
2. 惟如販售冷藏冷凍食品雖現場提供復熱,非現場調理的食品,應依該產品之包裝態樣依規定標示之。
Q7.麵包、糕餅店、觀光工廠或飯店附設之烘焙坊所賣的麵包、蛋糕、甜點是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之規範對象嗎?
A:
不是。現場烘焙食品非屬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範範疇,惟倘有網路、他址分店等擴大銷售情形,則應依產品之包裝態樣依規定標示。
Q8.無固定攤位者販售散裝食品,是本規定的規範對象嗎?實施日期與標示內容為何?
A:無固定攤位者倘販售散裝的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農畜禽產品,應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國)。
Q9.在風景區以小貨車販售自家種植的生鮮花生的農友,須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嗎?
A:是的。販售本規定所定的20 項農畜禽散裝食品之食品販售業者,為「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範對象。故在風景區以小貨車或路邊或傳統市場等販售自家種植生鮮、冷凍、冷藏的花生等的農友,屬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亦應依規定標示其產品的原產地(國) 。
Q10.販售多樣散裝食品,且來自不同國家,需逐項標示其產地嗎?
A:
1.販售之散裝食品如僅單一國家,可以標示「本店產品產地:OO」或「本店產品皆來自:OO(國名)」,產品倘分屬不同國家,得以分區方式進行標示,例如:「本區產地為美國」、「本區產地為台灣」等,或清單方式標示,如「黃豆產地:美國、花生產地:加拿大,其他產品為國產」,無須針對各別產品逐一標示。
2.分區或單一產地標示方法,得以卡片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Q11.國產的產品原產地可以標示其生產的縣市嗎?
A:可以。標示如「國產」、「台灣」、「苗栗」或製造商地址已足以表達其原產地資訊者不需重複標示。
Q12.販售標示有農委會相關標章或QR CODE 之產品,是否可視為以標示原產地為台灣?
A:產品如標示有「台灣優良農產品」、「產銷履歷」等二個標章及「生產追溯QR CODE」者,可不須再另標示原產地,惟食品業者有責任確認所販售產品標示的正確性。
Q13.末端的食品販賣業者,應檢具那些資料作為產地標示的佐證?
A:業者可保留與上游廠商之進貨單、交易憑證、輸入產品的進口報單或其他足以證明產品原產地資訊之資料作為佐證。
Q14.散裝食品之標示如不符合規定,其罰則為何?
A:
1.如未依規定者,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5 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 萬至300 萬元罰鍰。
2.如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 條規定,處以新台幣4 萬至20 萬元罰鍰。
Q15.102 年7 月23 日修訂的散裝食品規定問答集(Q&A)之內容是否仍適用?
A:不適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已於109 年8 月28 日公告,規範對象擴大至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102 年7 月23 日修訂的散裝食品規定問答集之內容已不適用,110 年1 月1 日起應以本問答集為準。
-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藥署, 。
- 資料連結:https://pse.is/vt7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