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質肥料之規格、品目編號、成份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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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質肥料

 

農委會於89.8.31訂定「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及「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特將「有機質肥料」之規格、品目編號、成份及限制等,刊登於下。唯下列何種有機質肥料合乎有機農業之規範,應以「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為準。

 

(本類肥料應標示原料名稱,如有使用事業廢棄物為原料者,應標示廢棄物名稱及其來源)

 

()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1)

 

1.

 

適用範圍:以一種或一種以上經壓榨或萃取油分後之植物渣粕(如大豆、花生、亞麻仁、米糠、菜籽…等),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1

 

有機質50.0%以上。

 

3.1.2

 

全氮2.0%以上,10.0%以下;全磷酐1.0%以上;全氧化鉀1.0%以上;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15.0%以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魚粉、肉骨粉、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 水分20.0%以下。
4.4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超過15.0%,應登記為複合肥料。
5. 應檢驗項目: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
鋅、水分。

(二)副產植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2)

 

1.

 

適用範圍:以植物質為原料之食品製造、飲料製造或中藥製造業等副產物或事業廢棄物,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有機質50.0%以上。

 

3.1.2

 

如僅登記全氮,其含量應在3.5%以上,10.0%以下。

 

3.1.3

 

除登記全氮外,如另登記銨態氮(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全磷酐或全氧化鉀,其個別成分應在1.0%以上,且全氮及全磷酐或全氮及全氧化
鉀合計量,應在5.0%以上,15.0%以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魚粉、肉骨粉、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 水分20.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5 鈉不得超過4.0%,氯不得超過6.0%。
4.6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不得超過15.0%。
5. 檢驗項目:
5.1 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鈉、氯。
5.2

得檢驗項目:銨態氮。

(三)魚廢物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3)

 

1.

 

適用範圍:下雜魚、魚內臟或其他魚廢渣,以泥炭、動物質原料(如蝦殼、蟹殼…等)或植物質原料(如豆粉、花生殼…等)吸著,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有機質50.0%以上。

 

3.1.2

 

全氮4.0%以上,10.0%以下;全磷酐1.0%以上。

 

3.1.3

 

全氧化鉀1.0%以上,應登記之。

 

3.1.4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15.0%以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廚餘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 水分20.0%以下。
4.4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超過15.0%,應登記為複合肥料。
5. 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

(四)動物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4)

 

1.

 

適用範圍:以動物廢渣(如魚渣、肉渣、獸肉骨、羽毛、羊毛…等)為原料,經煮沸、蒸煮、壓榨、乾燥、粉碎等程序,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有機質50.0%以上。

 

3.1.2

 

如僅登記全氮,其含量應在6.0%以上,10.0%以下。

 

3.1.3

 

如僅登記全磷酐,其含量應在23.0%以上。

3.1.4

 

如登記全氮及全磷酐,其合計量應在10.0%以上,且個別成分應在1.0%以上。

3.1.5

 

全氧化鉀1.0%以上,應登記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 水分20.0%以下。
5.

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
鋅、水分。

 

(五)副產動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5)

 

1.

 

適用範圍:動物質為原料之食品製造、製膠業等副產物或事業廢棄物,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有機質50.0%以上。

 

3.1.2

 

如僅登記全氮,其含量應在6.0%以上,10.0%以下。

 

3.1.3

 

除登記全氮外,如另登記全磷酐或全氧化鉀,全氮2.0%以上,全磷酐2.0%以上,全氧化鉀9.0%以上,且全氮及全磷酐或全氮及全氧化鉀合計量,
應在10.0%以上。

3.2

 

有害成分:
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 水分20.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5. 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

(六)乾燥菌體肥料(品目編號5-06)

 

1.

 

適用範圍:食品及飲料業、酒類釀造配製業及啤酒製造業、農牧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過程產生之生物性污泥,以及製糖業在製糖過程產生的濾泥,經加熱、醱酵腐熟、乾燥等程序,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有機質50.0%以上。

3.1.2

 

如僅登記全氮,其含量應在3.5%以上,10.0%以下。

3.1.3

 

除登記全氮外,如另登記全磷酐或全氧化鉀者,其全氮2.5%以上,10.0%以下,全磷酐、全氧化鉀1.0%以上。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4.2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
4.3 水分20.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5 不得混入含添加沉澱劑、混凝劑或膠凝劑等化學藥劑經脫水機脫水所產生之污泥。
4.6 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應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5.應檢驗項目:
5.

 

5.1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

5.2

 

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及作物毒害試驗。

(七)氮質海鳥糞肥料(品目編號5-07)

 

1.

 

適用範圍:氮質海鳥糞肥料。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有機質30.0%以上。

3.1.2

 

全氮12.0%以上,銨態氮1.0%以上(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全磷酐8.0%以上,檸檬酸銨溶性磷酐4.0%以上(應登記為全磷酐之內含成分)
,全氧化鉀1.0%以上。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魚粉、肉骨粉、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 水分20.0%以下。
5. 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銨態氮、檸檬酸銨溶性磷酐、
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

(八)禽畜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

 

(本品目刪除)

 

(九)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

 

1.

 

適用範圍:以禽畜糞為主原料(50%以上),添加適量稻殼、木屑、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內容物、花生殼、蔗渣等調整材,經過翻堆、醱酵腐熟、調配成分、堆置
風乾等程序所製成之堆肥。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有機質40.0%以上。

 

3.1.2

 

全氮1.0%以上,4.0%以下;全磷酐1.0%以上,6.0%以下;全氧化鉀0.5%以上,5.0%以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50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植物渣粕、魚粉、肉骨粉、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

 

水分35.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5 碳氮比10以上,20以下。
5. 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碳氮比。

(十)一般堆肥(品目編號5-10)

 

1.

 

適用範圍:以植物殘株、稻殼、蒿稈、木屑、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內容物、花生殼、蔗渣、禽畜糞尿、植物渣粕、米糠等農業廢棄物原料,經過翻堆、醱酵腐熟、調
配成分、堆置風乾等程序所製成之堆肥。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有機質50.0%以上。

 

3.1.2

 

全氮0.6%以上,3.0%以下;全磷酐0.3%以上,5.0%以下;全氧化鉀0.3%以上,4.0%以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廚餘、炭化稻殼、泥炭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

 

水分40.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5

 

碳氮比10以上,25以下。

5. 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碳氮比。

(十一)雜項堆肥(品目編號5-11)

 

1.

 

適用範圍:以植物渣粕、動物廢渣、魚廢物、副產動物質、副產植物質、廚餘或事業廢棄物等為原料,經過翻堆、醱酵腐熟、調配成分、堆置風乾等程序所製成
之堆肥。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有機質50.0%以上。

3.1.2

 

全氮0.6%以上,5.0%以下;全磷酐0.3%以上,6.0%以下;全氧化鉀0.3%以上,4.0%以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50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

 

4.2

 

水分40.0%以下。

 

4.3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4 碳氮比10以上,20以下。
4.5 以廚餘為原料者,應登記本品目,且鈉不得超過4.0%,氯不得超過6.0%。
4.6 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應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5. 應檢驗項目:
5.1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碳氮比。
5.2 利用或添加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者,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及作物毒害試驗。
5.3 以廚餘為原料者,須檢驗鈉及氯。

(十二)混合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2)

 

1.

 

適用範圍:植物渣粕肥料、副產植物質肥料、魚廢渣肥料、動物廢渣肥料、副產動物質肥料等二種或二種以上有機質肥料或有機質材料,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有機質50.0%以上。

3.1.2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個別成分含量1.0%以上;其合計量6.0%以上,15.0%以下。

 

3.2

 

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
25.0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廚餘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 水分20.0%以下。
4.4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5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超過15.0%,應登記為複合肥料。
5. 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pH值、水分。

(十三)雜項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3)

 

1.

 

適用範圍:各種有機質肥料或有機質材料,得添加化學肥料或礦物,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

 

性狀: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有機質40.0%以上。

3.1.2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5.0%以上,15.0%以下;或水溶性(或檸檬酸溶性)氧化鎂、鹽酸溶性氧化鈣、鹽酸溶性氧化矽之二要素以上合計
量20.0%以上。

 

3.1.3

 

全氮或全磷酐0.3%以上,全氧化鉀0.2%以上,氧化鎂、氧化鈣或氧化矽1.0%以上,得登記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水分35.0%以下。

 

4.2 pH值5.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3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超過15.0%,應登記為複合肥料。
4.4 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應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5. 檢驗項目:
5.1 應檢驗項目:
5.1.1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pH值。
5.1.2 利用或添加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者,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及作物毒害試驗。

5.2

 

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氧化鎂、鹽酸溶性氧化鈣、鹽酸溶性氧化矽、全氧化鎂、全氧化鈣、全氧化矽。

 

(十四)液態雜項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4)

 

1.

 

適用範圍:利用各種有機質材料,得添加水、化學肥料或礦物,經醱酵作用,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

 

性狀:液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應在1.0%以上。

3.1.2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個別含量0.1%以上,得登記之。

3.1.3

 

登記含硼者,水溶性硼應在0.02%以上。

3.1.4

 

水溶性氧化鈣1.0%以上;水溶性氧化鎂1.0%以上;水溶性錳0.50%以上,得登記之。

3.1.5

 

有機質含量應在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以上,並應登記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10.0 mg/kg,鎘不得超過0.6 mg/kg,鉻不得超過30mg/kg,銅不得超過20 mg/kg,汞不得超過0.2 mg/kg,鎳不得超過10.0
mg/kg,鉛不得超過30 mg/kg,鋅不得超過16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污泥或廚餘。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

 

原液之pH值4.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4

 

鈉不得超過2.0%,且鈉不得超過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
4.5

 

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 檢驗項目:
5.1 應檢驗項目:
5.1.1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pH值、鈉。
5.1.2 登記含硼者:水溶性硼。

5.2

 

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鈣、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錳。

(十四)液態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5)

 

1.

 

適用範圍:利用各種動物、植物之有機質材料,添加水,經醱酵作用,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

 

性狀:液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應在1.0%以上,10.0%以下。

3.1.2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個別含量0.1%以上,得登記之。

3.1.3

 

有機質含量應在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以上,並應登記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10.0 mg/kg,鎘不得超過0.6 mg/kg,鉻不得超過30mg/kg,銅不得超過20 mg/kg,汞不得超過0.2 mg/kg,鎳不得超過10.0
mg/kg,鉛不得超過30 mg/kg,鋅不得超過16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防腐劑、污泥、廚餘等物料或經化學處理之殘渣。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4.3

 

原液之pH值4.0以上,9.0以下,並應標示pH值。
4.4

 

鈉不得超過2.0%,氯不得超過3.0%,且鈉和氯合計量不得超過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
5. 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汞、鎳、鉛、鋅、pH值、鈉、氯。

資料來源:
農委會,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農糧字第八九○○二○八一○號令公布

(102.4.3修正)

 

 

 

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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