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重創中南部 七縣市啟動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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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為辦理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地區: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

(二)項目:農產業全部項目。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0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附表(如附表1)辦理。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情事。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息於111年4月14日前免予計收,由農委會予以補貼,111年4月15日起貸款利率恢復為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30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0.5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0-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六)請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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