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不准叫蜂蜜 蜂蜜純度標示新規定將於112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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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文:衛福部食藥署

為強化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之標示管理規範,透明消費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該草案的規定,是依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所含蜂蜜含量,規範產品品名標示,以及蜂蜜原料原產地標示。

一、蜂蜜含量達60%以上者,有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調製蜂蜜」或「含〇〇蜂蜜」。

二、蜂蜜含量未達60%,且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則品名應完整標示如「蜂蜜(蜜)口味」或「蜂蜜(蜜)風味」。

三、前述產品均應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

四、包裝蜂蜜產品,倘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字樣。

本草案之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預計自112年7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

圖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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