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等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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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災害救助啟動機制:

1.大規模災損:農委會直接公告(依速報統計資料或現場勘查結果評估)
2.
部分災損:地方政府報請農委會公告。
3.
遲發性災害仍可在3個月內,由公所提出辦理救助。


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期程共44(30+7+7)

1.  受理申請:10日。(農民於公告翌日起10日內向公所提出申請;公所辦理)
2.
勘查:30日。(公告之翌日起30;公所辦理)
3.
抽查:7日。(收受統計表之翌日起7;地方政府主辦、農糧署分署及改良埸)
4.
審核:7日。(收受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之翌日起7;農糧署審核。)
5.
縣市政府可視需要向農委會申請預撥救助經費。

 

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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