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建議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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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OAM有機農業的基本標準
(2000年3月修定)


一、概論

 

二、基本原則、建議及標準

 

1.  有機生產及加工之主要目標

 

有機生產及加工以多項重要原則及理念為基礎,茲將其目標條列如下(其排列順序不代表其重要性高低):

  • 生產充足之高品質食物
  • 與自然循環系統以一種有建設性且提昇生活之方式互動
  • 考量有機生產及加工系統之廣泛社會、生態影響
  • 鼓勵並促進耕作系統之生物循環,包括微生物,土壤動植物,植物及動物
  • 發展一有價值且永續的水域生態系
  • 維持並增進土壤之長期肥力
  • 維持生產系統及其週邊之基因多樣性,包括保護植物及野生動物棲息地
  • 提倡健康使用並適切維護水、水資源及其所含之所有生命體
  • 盡可能使用當地生產系統之再生資源
  • 創造作物生產及動物養殖之和諧平衡
  • 將所有型式之污染減至最低
  • 使用再生資源來處理加工有機產品
  • 生產可完全生物分解之有機產品
  • 生產高品質耐用之紡織品
  • 讓每個人參與有機生產,使其都能達到基本所需,從工作中得到合理的收益及滿足,包括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
  •  發展一套符合社會正義及生態責任之生產、加工及分配鍊(chain)。 

2.   基因工程

基本原則:基因工程不容於有機生產及加工。

標準:

認證機構應設置標準及相關文件以確保無基因工程產品用於有機生產及加工中。

3.   一般作物生產及動物

 

(1) 轉型要求

 

基本原則:有機農業乃發展永續農業生態體系之程序。

建議:

為使農業生態體系能充分運作,作物生產及動物養殖種類之配置須適安排,以使耕作管理之所有單元能相互作用。轉型可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一座農場可分階段轉型。作物生產及動物養殖須全數轉成有機管理,並且須有明確之轉型進行計畫。此計畫應適時更新並涵蓋所有相關標準。認證機構應設立標準以便在生產及文件中清楚區分各類耕作系統,以及決定如何避免各項投入因子及產品之混淆。

標準:

A. 在轉型期間應符合所有標準,各項相關標準要求應於轉型期開始時即予實施。
B. 農場於轉型期間即應執行產品檢驗,則其產品才得以被認證為有機。轉型期之起始日可從向認證單位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或曾經申請未通過之農場可從達到標準要求之日起開始計算。
C.

如果已達所有標準要求數年,則不需要全程轉型期,此可經由多種方法鑑定證明。

(2) 平行生產

基本原則:整座農場(包括家畜)應根據標準在一定時間內轉型。

建議:

認證機構應設立標準以便在生產及文件中清楚區分各類耕作系統,以及決定如何避免各項投入因子及產品之混淆。

標準:

A. 如果不是整座農場全轉入有機生產,則認證機構應確使農場之有機及慣行農法部份分開且可檢驗。

B.

同時生產慣行、轉型中及有機作物或動物產品是不被允許的,除非這些生產可明顯區分。
C.

為清楚區隔有機及慣行農法生產,認證機構須檢驗整個生產系統。請參照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授權準則。

(3) 有機管理之維護

基本原則:有機認證乃基於對有機生產業務之既有承諾。

建議:認證單位應只授證予可能長期經營之生產。

標準:轉成有機管理之土地及動物不可隨意轉換於有機及慣行管理之間。

(4) 景觀

基本原則:有機耕作應對生態系有所貢獻。

建議:須適當管理及串連以促進生物多樣性之地區:

  • 廣闊草原,如:荒地,蘆葦地或旱地。
  • 非輪作及非大量施用堆肥之地區,如:大牧草地,濕地草原,大草原,大果園,樹籬,森林與農業之邊際土地,喬木及灌木群,森林及其他林地。
  • 生態相豐富之休耕地或可耕地。
  • 生態相豐富之田野邊緣地帶。
  • 行水路、池塘、湧泉、溝渠、沖積平原、濕地及沼澤,以及其他未做高度農業或水產生產之多水地區。
  • 雜草叢生地區。
  • 認證機構應設定最低農田面積比例標準以促進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

標準:

認證機構之標準應包含供給及改進景觀及生物多樣性之量測標準。

 

4. 作物生產

(1) 作物及品種之選擇

基本原則:所有種子及植物材料必須是經有機認證。

建議:作物種類及栽培品種須適合當地土壤及氣候狀況,且須能抵抗病蟲害。

選擇作物種類時應考慮基因多樣性。

標準:

 

A.

如可取得有機種子及植物材料時則需使用之。認證機構應設定時限取得合格有機種子及其他植物材料。

B.

當合格有機種子及植物材料不可得時,須採用未經化學處理之慣用材料。如果全無替代品,則可使用化學處理過之種子及植物材料。認證機構須就豁免條件加以界定,並對使用化學種子及材料設定時限。

C.

不可用基因工程種子、花粉、基因轉移植物或植物材料。 

(2) 轉型期之長度

基本原則:

建立一個有機管理系統及累積土壤肥力需要一段過渡期,也就是轉型期。這段轉型期不一定有足夠時間來改進土壤肥力及重新建立生態系平衡,但上述目標所需之行動在此期間皆已開始。

建議:轉型期之長度須配合

  • 過去之土地利用
  • 生態狀況

標準:

 

A.

一年生植物產品至少須在其生產週期開始前十二個月達到要求標準,才可獲得有機認證。多年生植物(牧草及乾草除外)須在第一次收穫前至少十八個月達到標準。牧草、乾草及其相關產品經十二個月之有機管理後可獲得認證,在認證機構要求至少三年以上無使用禁用物質紀錄之情況下,認證可以在提出申請十二個月後獲得。

B. 認證單位可視土地及環境狀況(如:過去土地利用)展延轉換期。

C.

在達到標準後至少十二個月,認證單位才可准許植物產品以「有機農業轉換期農產品」或其他類似名稱出售。

 

(3) 作物生產之多樣性

基本原則:造園、耕作及林業作物生產之基礎為對土壤結構及肥力之考量,並

提供多樣化作物種類以減低養分損失。

建議:作物生產之多樣性可經由下列之組合達成:

  • 多種作物輪作,包括豆類。
  • 土壤儘可能全年以多樣植物種類作適當覆蓋。

標準:

在適當的情況下,認證單位得要求在一定時限或空間內達成足夠的生物多樣性;當維持或增加土壤,有機質,肥力,微生物活動及一般土壤健康時,應適度考量昆蟲,雜草,疫病及其他害蟲之壓力。對於非多年生作物而言,以上通常可經由作物輪作來達成。 

(4) 施肥政策

基本原則:

應有足量之生物可分解物質(微生物、植物或動物類)回填至土壤

以增加或至少維持其肥力及生物活動。有機農場產生之生物可分解物質應為施肥計劃之基礎。

 

 

建議: 施肥管理應將養分流失減至最少。應避免重金屬及其它污染物質累積。非合成礦物肥料及外加生物類肥料應被視為養分循環之補充物而非其取代物。應維持適當之土壤PH值。

標準:

 

A.  生物可分解之微生物、植物或動物類物質應為施肥計劃之基礎。
B.

認證機構應考量當地狀況及作物特性限定每個農場可施用外加生物可分解物質之總量。

C.

認證機構應設定動物放養標準以避免過多排泄物而有污染之虞。

D.

外加物質應以附錄1及2為依據。

E.

帶有人類排泄物(糞尿)之堆肥不可施用於人類食用之植栽,除非符合所有衛生要求。認證機構應建立衛生標準以及必要程序以防害蟲、寄生蟲及傳染病媒之傳播。

F.

礦物肥料僅能以碳素物質(carbon based materials)之補充物使用之。其使用許可僅能在其他肥力管理措施已施行後才可發放。

G.

礦物肥料應以其自然組成施用,而不應再以化學處理使其更易溶解。認證機構可以允許一些合理特例,但這些特例不能包括含氮礦物肥料。

H.

認證機構應嚴格限制使用下列肥料:礦物鉀鎂肥料,微量元素,重金屬或其他廢棄物(如礦渣,岩磷,廢水污泥)含量較高之堆肥及肥料。

I.

禁止使用智利硝酸鹽及所有合成氮肥,包括尿素。

 

 

(5) 病蟲害及雜草管理(包括生長調節劑)

基本原則:

 

有機耕作系統之施行應確使病蟲害雜草造成之損失減至最少。其重點乃採用環境適應力佳之作物及品種,平衡之施肥計劃,高生物活動力之肥沃土壤,輪作,間作,綠肥等。生長發育則應順其自然。

建議:

病蟲害及雜草應以多種防治技術來控制其漫延,如:適當之輪作,綠肥,平衡之施肥計劃,提前準備條播苗床,覆蓋,機械控制及干擾害蟲生長週期。病蟲害之天敵應藉由適當之棲息地管理來加以保護並助其生長。害蟲防治管理應以了解及破壞害蟲之生態需求為主。

 

標準:

A.

在田間利用當地動植物及微生物(micro-organisms)製作之病蟲害雜草管理產品可准予使用。如果可能危害生態系或有機產品之品質,則可引用附錄3之評估程序(Procedure to Evaluate Additional Inputs to Organic Agriculture)及其他相關準則來判定產品是否可被接受。有品牌之產品一定要加以評估。

B.

可焚燒雜草及利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蟲害及雜草。

C.

土壤熱消毒只能在適當輪作或土壤更新無法施行的情形下使用。認證機構將依個案發予許可

D.

所有來自慣行耕作系統之設備,在使用前均應清洗乾淨、不留殘餘。

E.

禁止使用合成殺蟲劑。附錄2為核可之植物病蟲害及雜草管理(含生長調節劑)產品。

 

F.

禁止使用合成生長調節劑。合成顏料不可用於有機產品之外觀修飾。

G.

禁止使用任何基因工程有機體或產品。 

(6) 污染控制

基本原則:應採取相關措施將農場內外之污染減至最低。

建議:

萬一懷疑有污染之風險,則認證單位得設立重金屬及其它污染物之最高施用量。應限制重金屬及其他污染物之累積。

標準:

A.

如果發現有污染之虞,認證機構應確使農場進行相關產品及可能污染源(土壤,水,空氣及外加物)之分析,以決定污染程度並據以採取相關措施。

B.

只有聚乙烯(polyethylene)及聚丙烯(polypropylene)或其他聚碳酸鹽(polycarbonates)類產品可用於防護設施之覆被,塑膠覆蓋物,絨毛布,防蟲網及秣草包捆。這些東西在用完後應隨即移除,且不可在田間燒毀。聚氯(polychloride)類產品則禁止使用。

 

(7) 土壤及水保育

基本原則:土壤及水資源應以一種永續性的態度來處理。

建議:應採取相關措施以避免土壤沖蝕及鹽化、水之過度及不適當使用、及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

標準:
A.

應儘量避免用燃燒有機物質方式來清理土地(如:砍燒,燃燒稻草)。

B.

禁止砍除主要森林。

C.

應採取相關措施以避免土壤沖蝕。

D.

禁止過度開發及耗用水資源。

E.

認證單位應要求適當之儲存率,以免導致地力衰退及地下水和地表水之污染。

F.

應採取相關措施以避免水及土壤鹽化。

(8) 非栽培植物材料及蜂蜜之採集

基本原則:採集行動應對自然地區之維護有正面貢獻。

建議:採集時,應注意生態系統之維護及永續性。

標準:

 

A.

只有採自一個穩定且永續生長環境之野生產物才得以被認證為有機。採集產物不能超出該生態系可承受的產量(sustainable yield),或者威脅到動植物之生存。

B.

合格有機產物必須來自一個沒有曝露於禁用物質之地區,且須隨時接受檢查。

C.

採集地區必須離慣行農耕及污染源一段適當的距離。

D.

採集工作者必須有明確身分且熟悉該採集區。

(9) 林業

建議:

 

在尚未設置有機林業之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基本標準前,認證機構可根據有機農業之原則目標以及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社會正義標準來研擬林業標準。

 

三、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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