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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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5日公告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並輔導有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及行銷,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保護生態與環境,確保自然資源永續利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機農業:遵守自然資源循環永續利用原則,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強調水土資源保育與生態平衡
之管理系統,並達到生產自然安全農產品目標之農業。
(二)認證:本會對驗證機構所從事本作業要點所定驗證工作之認可及授權。
(三)驗證:驗證機構就農產品,其生產、加工及行銷過程符合本作業要點要求所作之證明。
(四)有機農產品:依本作業要點所訂定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從事生產,並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之各項農產品。
(五)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依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註冊取得之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六)轉型期:由非有機農業轉為有機農業之過渡時期。
(七)違禁物質: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明列之禁用物質或資材。
三、為輔導及管理有機農產品之驗證,本會依據有機農產品類別,設置各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
(以下簡稱輔導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研議輔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類別及項目。
(二)訂定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包括生產過程管理方法、適用資材及技術。
(三)審議驗證機構申請本會授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案件。
(四)研議及督導驗證機構之輔導計畫。
(五)指導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審議及查閱其工作紀錄及年度驗證業務檢討報告。
(六)對接受驗證機構驗證者,其生產、加工、儲藏、販售環境、產銷紀錄及相關有機農產品之抽驗。
(七)調查及處理有關違反本作業要點案件。
(八)輔導其他有機農業相關事項。
四、各輔導小組置委員至少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派員兼任。輔導小組委員除由本會暨所屬單位
指派之代表外,其餘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消費者或業者代表組成,且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得遴聘適當人員遞補未滿之任期。
五、輔導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
得邀請學者、專家、消費者及業者代表列席。
六、輔導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會循行政程序核定後施行。
七、輔導小組工作人員由本會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兼任,並由召集人指定一人為連絡人。
八、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團體或法人,得向本會申請認證,經資格審查通過者,
由本會循行政程序核定公告,取得本會授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資格。資格審查項目包括書
面審查、申請機構現場查核、生產者現場查核與產品抽驗等項,其作業程序另訂之。
九、驗證機構取得本會認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間每年需接受本會評鑑。評鑑不合格者,即終止其認證。
期滿仍繼續辦理驗證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本會申請展延,接受本會重新審查認證,申請手
續及相關審查同新申請案辦理。逾期未申請展延或未經核准展延者,原認證自動終止。連續三年評鑑績
優之驗證機構,認證有效期限得延長三年。驗證機構違反本作業要點情節重大者,本會得撤銷其認證。
驗證機構經評鑑不合格或因違反本作業要點而遭終止或撤銷認證者,於本會通知函發文日起六個月後始
可另案向本會提出認證申請。
十、驗證機構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有效管理驗證之生產者,使其符合本作業要點之規定。
(二)申請或本會授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機構,其原提出之文件內容有變更者,
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會核備。
(三)應有適當之組織及驗證人員。驗證人員應接受本會核可之有機農業教育訓練機構訓練,並經考試合格,
始得從事對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行銷過程之調查、檢驗、監督、追蹤及考核工作。
(四)驗證人員應具有農業專業知識,熟悉當地農業環境。除驗證工作外,具有協助解決生產者改進生產技術
諮商之能力。
(五)應有完整工作紀錄,隨時接受輔導小組之查閱,並應按季填報驗證業務執行情形及每年向輔導小組提出驗
證業務執行檢討報告。
(六)即時更新驗證資料管理系統內之相關資訊。
(七)經驗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應協調處理消費者爭議相關事宜。
十一、驗證機構之各項工作紀錄,應自記錄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經驗證之生產者名冊,包括姓名、地址、連絡電話,農產品名稱、面積或數量及驗證之開始日期。
(二)經驗證之農地資料,包括位置(地號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及面積,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及水源
水質之歷次檢驗報告。
(三)經驗證之生產者向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
(四)每年對生產環境(含生產用地、倉庫、廠房及機器)、生產過程、產銷紀錄、生產計畫及
行銷通路進行檢查之紀錄,以及必要時對農產品檢驗之紀錄。
(五)證明標章之使用紀錄,包括證明標章之使用者、領用日期、使用之有機農產品名稱與數量及銷售管道等。
(六)對於違約、仿冒、申訴、爭議等案件之處理紀錄。
十二、驗證機構應不定期抽驗有機農產品,抽驗產品送本會指定或認可機構進行違禁物質殘留檢驗。
產品抽驗不合格者,驗證機構應即時處理,並通知本會及其他相關驗證機構。
十三、進口有機農產品之驗證方式如下:
(一)由本會核可之外國驗證機構所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得向我國驗證機構申請張貼有機農產品標章
及標示為有機農產品。
(二)由本會認證之國內驗證機構,赴國外進行驗證,驗證合格者得張貼我國有機農產品標章及標示為有機農產品。
十四、有機農產品之生產、調製、儲藏、行銷、加工及販售過程,均應符合本作業要點及各項有機農產品
生產規範之要求。各項有機農產品之生產規範另訂之。
十五、有機農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本會認證之驗證機構之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及其產品包裝,始得標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證」
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驗證」等相關字樣。
(二)進口有機農產品應具中文標示,並註明產地。
(三)經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方得張貼驗證單位或/及國家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四)轉型期間之產品得標示為「有機農業轉型期產品」。
(五)有機農產品的每一交易單位或散裝產品之賣場,均應標示:
1.有機農產品名稱。
2.生產者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或進口業者之連絡方式與相關資料。
3.驗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
(六)分裝時應保留原標示供查驗。
(七)基因改造、經輻射或藥劑燻蒸處理、添加合成化學物質及與非有機農產品混雜者,均不得標示為有機農產品。
(八)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