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輔導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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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更新:依據中華民國92年09月15日農糧字第0920021166號,停止適用。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輔導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八八)農糧字第八八0二0一二三號函公告

 

宗旨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有機農產品之驗證制度,確保有機農產品之品質,協助消費者辨識有機農產品,以維護生產者與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名詞定義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有機農產品:

 

指同一生產農地之土壤及水源未受污染,生產過程中完全遵守本會訂定之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所生產之農產品。依照全有機栽培方式生產者稱為全有機農產品;依照準有機栽培方式生產者稱為準有機農產品。

 

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指依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註冊分別取得之全有機農產品或準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驗證機構:

 

指依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註冊取得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且接受本會輔導之政府機關(構)、團體或法人。

 

 

輔導小組

 

三、

 

本會設置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輔導驗證機構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設置要點另訂之。

 

驗證機構申請輔導之必要文件

 

四、

 

驗證機構申請接受本會輔導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時,應提出下列文件:

機構名稱及辦公室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人姓名、辦公時間、電話或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位址。

 

若為團體或法人,應提出依法設立之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及組織章程,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

 

其宗旨、任務或目的與推廣有機農業或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有關。

 

以農政單位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

 

機構內部組織架構及其職掌。

 

向經濟部商標專責機關取得註冊之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及相關資料,含標示證明標章之條件、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執行計畫,含策略、程序及監督機制。若有合作機構,應說明合作方式。

 

執行驗證業務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名單及簡歷;必要時,應檢附對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計畫。

 

財務狀況、會計制度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之經費來源。

 

倘目前已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應檢附其現況檢討報告。

 

其他有助於本會評定是否輔導該機構執行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之資料。

 

接受驗證之條件

 

五、

 

驗證機構發給受驗證者證明標章之條件,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生產者事前應接受政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農學院校或驗證機構舉辦之有機農業生產技術及驗證規章之教育訓練。

生產用地應明確區隔且固定,農地土壤及水源水質未受污染,並需防止周邊環境帶來之污染,除驗證前應接受檢驗外,並應在驗證後必要時接受不定期之抽檢。

經驗證之生產用地應豎立標示牌,標明生產者、生產之作物名稱及面積,以及驗證機構之名稱、標章圖案及聯絡電話。

生產者向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時,應檢附生產計畫,驗證後每年應提出當年之生產計畫。

有機農產品之生產應符合本會訂定之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必要時應接受驗證機構對農產品之檢驗。

生產所需資材之買賣與使用,以及有機農產品之買賣應於當日作成紀錄,並自記錄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隨時接受驗證機構之檢查。

生產環境(含生產用地及倉庫)、生產過程及前述產銷紀錄,必需接受每年至少ㄧ次預告之檢查以及必要時無預告之抽查。檢查結果不符規定者,應接受驗證機構之輔導或違約處罰。

經驗證之生產用地所生產之有機農產品,應依其栽培方式張貼或標示全有機農產品或準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該二項證明標章不得混用之。

有機農產品之包裝容器或販售現場應標明生產者相關資料,並標明驗證機構之名稱及聯絡電話等;但其標示及廣告,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

生產者應與驗證機構訂定使用證明標章之契約,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罰條款。

 

驗證機構應遵守事項

 

六、

 

驗證機構應遵守下列各項:

申請接受本會輔導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時,提出之文件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會核備。

應有適當之組織及接受過相關訓練之人員或合適之合作機構,從事調查、檢驗、檢查、監督、追蹤及考核工作。

應有完整之工作紀錄,隨時接受輔導小組之查閱,每年並應向輔導小組提出驗證業務執行檢討報告。

經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倘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應由驗證機構負責協調處理賠償及相關事宜。

 

驗證機構之工作紀錄

 

七、

 

驗證機構之各項工作紀錄應自記錄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備查,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經驗證之生產者名冊,包括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生產之作物名稱及面積、授與驗證之開始日期。

經驗證之農地資料,應包括位置(地號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及面積、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及水源水質最近一次檢驗或檢查報告。

經驗證之生產者向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及其後每年之生產計畫。

對生產環境(含生產用地及倉庫)、生產過程及產銷紀錄進行實地檢查之紀錄,以及必要時對農產品檢驗之紀錄。

對生產環境(含生產用地及倉庫)、生產過程及產銷紀錄進行實地檢查之紀錄,以及必要時對農產品檢驗之紀錄。

對於違約事件、消費者或消費者團體投訴案件之處理情形紀錄。

 

標示

 

八、

 

經本會輔導之驗證機構及經驗證之農產品,始得標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驗證」字樣。

 

違規處理

 

九、

 

違反本要點之驗證機構本會得終止對其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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