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省工及碳匯農機補助實施計畫」開始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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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輔導農業機械化,提升農耕作業效率,輔導農民購置農業普遍需求之種植、管理、收穫及採後處理等農機,協助紓解農村勞動力缺乏問題,並因應農業淨零排放政策,鼓勵農民採用「增匯」及「減碳」等功效之耕作機械。
♦ 實施方式
農民提出申請後,視預算核定額度,依政策配合度積分高低排定補助優先順序。由受理單位通知農民購買農機,農民購機完成後向原受理單位申領補助款,完成核銷程序後撥付補助款。
♦ 辦理期間
- 農民申請期間:2022年10月13日至同年11月10日止。
- 補助款申領期間:2022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10日止。
♦ 補助範疇
- 本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之農機補助牌型,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 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新研發農機及碳匯農機等補助措施不在此限。
- 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 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 補助基準
-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 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 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依各措施補助款公式按實際售價金額計算。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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