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元旦新制一覽》食安、農業、動保、民生等資訊一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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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已進入尾聲,新的一年也有許多新制度即將施行,以下為大家整理15項重點:

因應《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也將修改「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讓農會會員年齡資格從20歲下修為18歲,凡年滿18歲青年即可申請加入基層農會成為會員。

為提升國產茶葉商譽,確保國產茶葉之品質及維護消費者權益,防止進口茶摻混偽標為國產茶,自2023年1月1日起產製之國產茶葉,農產品經營者於該茶葉流通、販賣前應依「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之規定登錄溯源資訊及進行標示,即依法標示產地為「臺灣」者,須提供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產銷履歷或有機標章等三者其中之一,以維護消費者及茶農權益,防範進口茶混充或偽標國產茶販售。

為加強殘留農藥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配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爰擬具「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適用範圍」修正檢驗品項數,檢驗品項由三百八十項增加至四百一十品項。

二、「裝置」修正「高速分散裝置」。

三、「試藥」修正農藥對照用標準品品項數。

四、「器具及材料」詳述各淨化用離心管之適用檢體類別。

五、「移動相溶液之調製」修正移動相溶液A及移動相溶液B之醋酸銨取樣量。

六、「檢液之調製」、「表一」、「表二」及「表三」修正檢體類別分別為I類、II類及III類,並詳述各類檢體之適用範圍。

七、「附註」增列若遇克氯苯與克氯螨滯留時間有訊號時,應將此二化合物分離以進行定量之說明。

八、「表一」修正為「附表一」,並增列Alanycarb、草芬定、滅蘇民、西脫螨、Chlorbenzuron、Cyclaniliprole、得拉松、比拉芬、Imicyafos、Isofetamid、滅芬座、密滅汀、歐西比、Pinoxaden、派滅芬、Pyflubumide、Pyriofenone、Spiroxamine、特安勃、三泰隆、氯美派及Triflumuron等二十二品項,並修正安美速、剋安勃、可尼丁、賽芬螨、汰草滅、因滅汀、依殺螨、氯比來、曼普胺、快諾芬及殺芬草之定量極限,修正克福隆、因滅汀、芬佈賜、因得克、美氯粽、殺芬草、賜諾特及賜諾殺之定量離子對及定性離子對,修正賜諾殺之英文名。

九、「表二」修正為「附表二」,並增列Sulfentrazone品項,並修正氟大滅及祿芬隆之定量離子對及定性離子對。

十、「表三」修正為「附表三」,並增列拔敵草、克芬松、克氯苯、樂乃淨、福賜松、普拔根及飛克松等七品項,並修正畢芬寧、丁基拉草、陶斯松、賽扶寧、賽洛寧、賽滅寧、亞滅寧、第滅寧、大力松、2,6-DIPN、汰硫草、益化利、依芬寧、芬克座、芬化利、氟克殺、平氟芬及Sedaxane之定量極限,修正亞滅寧之英文名,另將三泰隆移至附表一。

十一、增修訂部分文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2022年7月15日起從臺南市政府接管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臺南市府雙方將共同管理至2022年底,2023年元旦起,正式隸屬農委會,並以發展「國際級臺灣蘭花外銷專業園區」為願景,全力協助園區業者提升競爭力,並會將農委會科技研發、技術、資金、國際行銷等資源帶入園區,期待打造出兼具低碳環保與技術創新的蘭花生產及外銷基地,幫助臺灣蘭花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提供民眾更方便的動物保護案件通報或諮詢管道,農委會整合各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機關,設置全國統一1959動物保護專線電話已於12月28日啟用;民眾即日起以手機、市話或網路電話直撥1959,將依據發話地直接接通當地動物保護機關,民眾報案或諮詢更加方便零延遲。

「1959 專線」的服務內容涵蓋「違法檢舉、衝突通報、動保諮詢、案件轉介」四大範疇,包括:虐待傷害動物、違法繁殖販賣特定寵物等違反動物保護法檢舉;犬隻追車咬人、具攻擊性犬隻沒有防護措施等人犬衝突通報;辦理寵物登記方式、犬貓節育補助申請方式等相關法令業務諮詢;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案例、捕蜂捉蛇等常見動物相關的案件轉介權責單位等。

為提升臺灣豬肉外銷競爭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豬瘟兩階段拔針工作,2023年1月起,全國所有肉豬及初生仔豬將停止施打豬瘟疫苗;7月起養豬場全面拔針,預計於2024年正式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申請成為傳統豬瘟非疫區。

我國自2002年彰化縣通報羊痘案例後,迄今均未再發現案例,疫情現況符合WOAH陸生動物健康法典所列羊痘非疫國要件。經盤點相關配套方案,包含疾病監測、預警及持續防疫規劃、儲備疫苗、緊急應變計畫等已納入整備規劃並持續辦理全國例行性防疫訪視、屠宰衛生檢查、動物傳染病被動監測及環境監測等系統,均未發現羊痘感染案例,研判田間無羊痘病毒活動跡象,將於2023年1月1日起全國停止施打羊痘疫苗。停打羊痘疫苗可減少養羊場人力及購置疫苗費用,同時可降低因施打疫苗造成緊迫及副作用之損失,有效減少羊隻飼養成本。

2023年起環保署規定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至少須有5%的門市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民眾借用循環杯時,不須支付或只須支付少許的押金,即可免費借用,而歸還期限為3天;若民眾持A店的循環杯至B店消費,仍能享有5元優惠。

業者於營業場所也須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每字邊長至少五公分。此外,店家提供的循環杯服務如符合服務指引,可張貼「外借杯良好服務標誌」於明顯處民眾識別參考。

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業於2022年6月7日公告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之產品範圍,並自2023年1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之產品範圍,由「咖啡飲料」修正為「含有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

二、新增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作為可標示方法之一。

若業者未依上述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蘆薈相關產品在國內已普遍使用與流通販售,衛生福利部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食用安全,並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需求,於2022年3月17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蘆薈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之相關規定,包括品種、使用部位、蘆薈素含量及相關標示規定。

〈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蘆薈,限 Aloe vera 及 Aloe ferox 品種之葉,且應確實完全去皮後,始得加工使用。

三、 使用前點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含蘆薈素(aloin)為 10 ppm 以下。

(二)標示「孕婦忌食」之警語字樣;產品檢具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 1 ppm 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

四、 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衛福部將持續把關並落實管理規範,規定正式生效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為能明確規範食品用氮氣並與國際規範接軌,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所訂氮氣規格標準,並參考Codex、美國、歐盟等針對食品用氮氣所定用途、使用範圍及限量,將食品用氮氣移列至「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限作為包裝用氣體、推進用氣體及起泡劑使用。

未來倘氮氣正式移列為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食品添加物氮氣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登錄、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三級品管等規範,販賣者亦應辦理登錄,保留追溯追蹤等資訊,食品添加物氮氣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安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標示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重點為修正L-半胱胺酸鹽酸鹽、硫酸鎂、磷酸二氫鉀、磷酸鈉、木糖醇、麥芽糖醇糖漿、合成番茄紅素、β-胡蘿蔔素、L-麩酸鈉、茶胺酸、甜菊醣苷、鹿角菜膠及皂樹皮萃取物之規格標準。另將磷酸鈉(無水)品項併入磷酸鈉,以及增列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並配合修正或合併相關品項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以與國際規範調和,並維護國人健康。本次修正標準將於2023年1月1日實施。

食品添加物標準之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之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之必要性、使用食品之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等情況,審慎評估後據以訂定,業者產製食品時如依使用限量規定合法添加食品添加物,尚不致造成消費者健康之危害。

另,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

因應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財政部2022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2023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新制上路,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

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的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營業人的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資料的正確性及完整性,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因應新制即將上路,該局提醒營業人以下相關措施及輔導期間: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8萬元,勞務4萬元】,則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的適用。

二、營業人於2023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2023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三、為利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財政部已訂自202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2023年5月1日起輔導期屆滿後,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規定處罰。

另外,財政部也一併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營利事業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自2023年1月1日起,應載明憑以計費的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並負保存的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依2021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2022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實務需要,該部就使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及2022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食品、飲料自販機銷售之營業人,分別給予6年及1年輔導期間;使用停車場自販機銷售之營業人,一律給予1年輔導期間,上開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故以營業人取得自販機時點分別訂定不同輔導期間,以利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規劃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1年及6年輔導期間,標示貼紙會同時列示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該自販機之設備專屬編號,並敘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限,請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並輔導營業人於2021年12月31日前逐一張貼於其所有自販機明顯位置(例如投幣口附近),以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及困擾。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未來將實地訪查,掌握營業人張貼標示貼紙情形,並確保於輔導期間屆滿前,「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販機均已轉換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以保障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倘經檢舉或查獲未依規定逐筆開立者將依規定處罰。

為持續紓緩原油、大宗物資價格仍偏高的壓力,減輕國內廠商營運成本負擔,避免物價波動影響民生經濟,行政院已於2022年12月14日同意將包含免徵進口「黃豆、小麥、玉米」的營業稅、減免小麥、牛肉、奶油及烘焙用奶粉的關稅、調降汽柴油及水泥的貨物稅等措施,再延長到2023年3月底,全力穩定物價。

此外,為持續協助受疫情衝擊的企業資金調度、小商家減輕稅負,包含中小企業紓困貸款、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申請期皆延長至2023年4月。

另攤商、小吃店依法覈實調降查定營業稅額措施,亦延長至2023年6月,約有50萬家企業及商家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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