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實施計畫」開始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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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輔導農業機械化,提升農耕作業效率,輔導農民購置農業普遍需求之種植、管理、收穫及採後處理等農機,協助紓解農村勞動力缺乏問題,並因應農業淨零排放政策,鼓勵農民採用「增匯」及「減碳」等功效之耕作機械。
♦ 實施方式
農民提出申請後,視預算核定額度,依政策配合度積分高低排定補助優先順序。由受理單位通知農民購買農機,農民購機完成後向原受理單位申領補助款,完成核銷程序後撥付補助款。
♦ 補助項目
農事服務機械、省工農業機械、農用無人飛行載具噴藥機(簡稱農噴無人機)、新研發農機、引進省工農機及碳匯農機等 6 項。
♦ 辦理期間
一、農民申請期間(截止日為休息日者,以休息日之次日為截止日):
- 第一階段:2月20日至4月10日止
- 第二階段:5月20日至7月10日止
- 第三階段:8月20日至10月10 止
二、各階段受理截止時,農民應於受理單位通知後 1 個月內購置農機且向該單位申領補助款,得辦理展延,惟至遲均須於2023年11月30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逾期視同放棄。
♦ 補助範疇
- 農糧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之農機補助牌型,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 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新研發農機及碳匯農機等補助措施不在此限。
- 售價超過 3 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 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 補助基準
-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 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 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 1/2 為原則,該表倘有修正,以農糧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 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 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2002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 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 55 個鄉、鎮、市、區。
- 農噴無人機比照一般農機補助比例。
- 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 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依各措施補助款公式按實際售價金額計算。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