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請問有機農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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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 Q&A
問題十一:請問有機農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何規範?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品名。屬有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文字;屬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 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 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但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 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 驗證機構名稱。
- 驗證證書字號。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標示同意文件之字號。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進口農產品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 經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於認證證書記載之地區、國家境內實施之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
- 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並由進口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取得同意文件。
農產品經營者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展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展示同意文件影本。
以有機或有機轉型期名義所為之農產品廣告,其接受委託刊播者,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電話及託播內容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接受委託刊播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20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