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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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及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相關規定。
二、 目的
為輔導農業產銷班提升經營績效,促進「智慧韌性 永續安心」農業政策行動策略之執行成效,特訂定本計畫,以選拔績優農業產銷班作為學習典範,帶動其他農業產銷班之升級,全面提升農業競爭力。
三、 辦理期間:114 年 4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四、 參選資格
(一)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登記有案滿 1 年且最近 1 次初評
成績達 95 分以上(總分為 120 分)之農業產銷班。
(二)曾經獲選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並接受表揚者,自獲獎之翌年起10 年內,不得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之評選。
(三)參加最近 3 次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中,曾有 2 次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者,自第 2 次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之翌年起 6年內不得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
五、 實施方法及分工
(一)鄉(鎮、市、區)評選
1. 由同意輔導農業產銷班之農(漁)會、公所、合作社(場)及產業團體等輔導單位主辦。
2. 各輔導單位得組成評選小組,就其所同意輔導之農業產銷班,且符合參選資格者,於 114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25 日期間進行實地評選工作。
3. 各輔導單位就實際評選結果,得推薦 1 個農業產銷班參加直轄市、縣(市)之評選。
4. 各輔導單位所推薦參加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該班 114 年農業產銷班評鑑表(114 年未辦理評鑑之農業產銷班則請檢附 113 年評鑑表)影本 1 份及「114 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連同電子檔)」(如附表二)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評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局(處)主辦;並輔導轄區內各農業產銷班輔導單位辦理相關推薦工作。
2.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局(處)邀請轄內有關機關代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縣(市)農會、專家、有關團體或地方人士等)組成至少 5 人直轄市或縣(市)評選小組,優先辦理轄內各輔導單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之實地複評。
3. 直轄市、縣(市)評選小組於 114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期間,就轄內各輔導單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逐一進行評選,並按分配數擇優推薦參加區域評選。
4. 直轄市、縣(市)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以 113 年 12 月 31 日農業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比例,依附表一推薦班數計算基準表進行推薦(全國以推薦 50 班作為計算基準),惟個別直轄市、縣(市)經計算不足推薦 1 班者以 1 班計算。經核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總計可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為 57 班。
5. 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114 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如附表二之一至之四)及「114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如附表三之一至之四)、「114 年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一覽表」(如附表四),並連同上述資料之電子檔,函送轄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評選。
(三)區域評選
1. 以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轄區域為分區標準,區域評選由各區農業改良場主辦。
2. 各區農業改良場得視入選農業產銷班之產業別,會同各產業之試驗改良場(所)、農糧署各區分署及相關專家學者等至少 5 人組成之評選小組,全程進行評選以求客觀、公正。
3. 各區農業改良場應於 114 年 6 月 16 日至 7 月 25 日就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進行實地評選工作。
4. 各區農業改良場經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性評選之班數合計為 31班,各場推薦全國評選之班數分配,係依各場轄區內農業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之比例計算(如附表一)。
5. 經各區農業改良場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114 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114 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114 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如附表五之一至之四)及「114 年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一覽表」(如附表六)。
(四)全國評選
1. 由農業部組成評選委員會,農糧署兼辦相關幕僚工作。
2. 評選委員由農業部派(聘)15 人至 17 人組成。由農業部次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農業部業務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及外聘專家學者擔任。
3. 彙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相關資料。
4. 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工作時,由各區農業改良場就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優良事蹟向評選委員簡報。
5. 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由評選委員會委員以投票方式產生,以序位 1 至 10 之 10 班列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序位 11 至 20 之10 班列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
六、 推薦時間
(一) 鄉(鎮、市、區)之輔導單位應於 114 年 4 月 30 日前,檢齊相關資料,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推薦。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齊相關評選資料於 114 年 6 月 15 日前,函送轄區各區農業改良場。
(三) 各區農業改良場應檢齊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相關資料(紙本2 份及電子檔),於 114 年 7 月 31 日前,函送農糧署。
(四) 農業部於 114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
七、 頒獎及表揚
(一) 經評選之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由農業部 公開表揚。
(二) 獲選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者,每班給予新臺幣 20 萬元獎勵金。
(三) 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者,每班給予 10 萬元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