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農民權與鄉村工作者權利宣言〉中文版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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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農民權與鄉村工作者權利宣言〉中文版
台灣農村陣線 農譯小組 翻譯/校稿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諮詢委員會,
為了確認農民與其他人一律平等,其行使權利時,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主張、國籍或社會背景、貧富與財產、出身、或其它地位差異而受到歧視;
由於認知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皆確認公民、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等所有領域一切人權的普世性、不可分性與互相依賴性;
為了強調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所主張的,國家應採取適當的措施,特別經由農業體系的變革,來實現合宜生活水準的權利,包括享有適足的食物,以及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
為了強調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主張的,原住民族,包括原住民農民,享有自決權,於根據其自決權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追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時,對其內部及地方相關事務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以及執行其自主功能時財務上所必需之手段及資源;
謹記著歷史上世界各地的眾多農民曾為了爭取其權利被承認,以及為正義與自由的社會而鬥爭;
考量到當今農業的發展情勢、食品市場的投機操作行為、以及世界各處大規模的土地收購與租賃現象,皆危及數百萬農民的生存;
考量到世界糧食體系日益集中於少數跨國集團之手;
由於認知到小規模的農耕、漁業與畜牧有助於保障全人類的永續食物生產;
考量到農民構成一個特殊的社會弱勢群體,需要特別措施保障其權利,以確保國家尊重、保護及實現其人權;
相信這份宣言是邁向承認、促進與保護農民權的關鍵一步;
承認並再次重申農民不受歧視地享有國際法所承認的一切人權;
茲鄭重通過以下農民權利宣言:
第一條 農民的定義
- 農民是指透過食物或其他農產品的生產,和土地及自然之間有著直接且特別關係的人們。農民自耕自產,並以家庭及其他小規模的組織作為主要勞動力。農民傳統上根植於在地社群之中,而且他們守護了地方風土與農業生態體系。
- 農民一詞適用於所有從事農耕、圈養、放牧、手工農產加工,或其他鄉村地區相關產業的人,包括從事上述工作的原住民。
- 農民一詞亦適用於無土地者。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之定義,以下類型的人們屬於無地農民,且其極有可能面臨生計問題:一、無地或少地的農戶;二、無地或少地而在鄉村地區從事各種生計活動的非農業家戶,例如其家戶成員從事漁撈、製作供應當地市場的手工產品、勞務提供者等;三、其他在鄉村地區從事放牧、游牧、游耕、狩獵、採集,和其他類似生計的家戶。
第二條 農民的權利
- 所有農民,不論性別,皆享有平等的權利。
- 農民,不論個別或集體,皆有權完整享有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國際人權文件所承認之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
- 農民生而自由,與眾人平等,並於行使自身權利時有權免於受到任何歧視,尤因經濟、社會、文化之地位而構成的歧視。
- 農民有權參與政策規畫、決策、執行,並監督所有影響其土地和領域之計畫、方案及政策。
- 農民有權主張糧食主權,包含以環境友善且永續的方式製成健康且符合文化意涵的食品,亦有權界定自身的食農系統。
第三條 生存權與享有適足生活的權利
- 農民有權主張其人身安全,並在捍衛其權利時不被騷擾、被驅離其土地、被迫害、被任意拘捕及殺害。
- 農民享有尊嚴生活的權利。
- 農民有權享有適足水準的生活,包括擁有充足的收入以滿足農民及其家人的基本需求。
- 農民有權享有充足的、健康的、營養的、且負擔得起的食物,並享有維持其傳統飲食文化的權利。
- 農民有權主張自產自消,以滿足家庭基本需求,且有權自主分配農產品予他人。
- 農民有權享有安全的飲用水、衛生設施、交通運輸設施、電力供應、通訊服務與休閒活動。
- 農民有權享有適宜的住宅與衣著。
- 農民有權接受教育與培訓。
- 農民有權享有最佳的身心狀態。即使他們居住於偏遠地區,也有權享有健康與醫藥服務,並享有使用及發展傳統醫藥的權利。
- 農民有權享有健康的生活,免於農用化學物品如化學農藥與肥料的汙染。
- 女性農民享有免於家庭暴力的權利,包括身體、性/別、語言及精神上的暴力。
- 女性農民享有身體自主權,並得拒絕身體被商業化使用。
- 農民有權決定子女的數量,也享有選擇避孕方式的權利。
- 農民有權主張其性自主及生育權。
第四條 土地及領域權
- 農民有權基於其居住及農耕的需求,個別或集體地擁有土地。
- 農民及其家人有權主張在其土地上勞動的權利,並得於其領域內生產農作、豢養牲口、狩獵、採集及漁撈。
- 農民有權基於維持生計的需求開墾並擁有荒地。
- 農民有權主張對森林及漁場的管理、保存與收益權利。
- 農民有權主張對其使用土地的租佃權,並免於不當迫遷。凡未於事前取得農民自由且充分的同意、未於事後給予適當且公平的補償,及未盡可能提供返回故土的選項者,不得遷徙農民。
- 農民有權受益於土地改革,大莊園農場制應予禁止。土地應實現其社會功能,必要時應制定土地所有權的最大面積,以確保土地之平等使用。
第五條 種子及傳統農法的權利
- 農民有權決定種植的種子品種。
- 農民有權拒絕種植其認為在經濟、生態和文化上有危害的植物品種。
- 農民有權拒絕工業化的農耕方式。
- 農民有權保存及發展農、漁、牧相關的在地知識。
- 農民有權使用農、漁、牧等相關設施。
- 農民有權以個別或集體的方式選擇其生產的作物和品種,及從事農、漁、牧相關活動的方式。
- 農民有權基於對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育的需求,自主選擇欲採用的技術。
- 農民有權栽種並培育自己的品種,並有權交換、贈予或銷售這些種子。
第六條 農業生產資源的權利
- 農民有權獲得農業活動所需的信貸、資材與工具。
- 農民有權獲得以尊重其社會、文化和倫理價值為前提的技術協助、生產工具及其他適切技術,以提高生產力。
- 農民享有於在地社區管理之永續生產體系下,使用水源從事灌溉與農業生產活動的權利。農民也有權使用其土地及領域範圍內的水資源。
- 農民有權獲得運輸工具、乾燥及儲存設備,以於當地市場銷售其農產品。
- 農民有權參與規劃、制訂及運用地方和國家之農業預算。
第七條 資訊的權利
- 農民有權獲得其所需之充分資訊,包括資本、市場、政策、價格和技術。
- 農民有權獲得充分的商品和服務資訊,以決定其生產及消費的種類及方式。
- 農民有權獲得國內及國際上保護基因資源的充分訊息。
第八條 決定農產價格與市場的自由
- 農民有權以家庭需求為其生產的優先考量,並有權貯藏其收穫,以確保個人及家庭的基本需求獲得滿足。
- 農民有權將其產品販售至傳統在地市集。
- 農民有權以個別或集體的方式來決定價格。
- 農民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生產價格。
- 農民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工資,以滿足其個人及家庭的基本需求。
- 農民有權在國內及國際上獲得公平且公正的產品品質評估。
- 農民有權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產銷系統,以保障糧食自主權。
第九條 保護農業價值的權利
- 農民有權指認並保護他們的文化及在地農業價值。
- 農民有權發展並保護在地農業知識。
- 農民有權拒絕有破壞在地農業價值之虞的干預行為。
- 農民,不論個別或集體,皆有權表達其精神。
第十條 生物多樣性的權利
- 農民有權個別和集體地保護、保存及發展生物多樣性。
- 農民有權拒絕威脅生物多樣性的專利,包括植物、食物和醫藥領域的專利。
- 農民有權拒絕將在地農民社群所擁有、維護、發現、發展或生產的財貨、服務、資源和知識,納入智慧財產權。
- 農民有權拒絕跨國企業建立的認證機制,由農民組織經營並受政府支持的在地認證方案(local guarantee schemes)應受到推廣和保護。
第十一條 保護環境的權利
- 農民有權享有乾淨及健全的環境。
- 農民有權根據其知識保護環境。
- 農民有權拒絕任何破壞環境的開發形式。
- 農民有權對破壞環境的行為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
- 農民有權對於「生態債」(ecological debt),以及當前和歷史上曾遭受之離土迫遷,要求賠償或回復。
第十二條 結社與表見自由
- 農民有權主張與他人結社的自由,亦有權依據其傳統及文化,透過聲明、請願和動員等方式,在地方、區域、國家以及國際層次上表達其意見。
- 農民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有權成立及加入自主的農民組織、工會、合作社,或任何其他組織或社團。
- 農民,不論個別或集體,皆有權根據自己的地方習俗、語言、文化、信仰、文學和藝術進行意見表達。
- 農民有權不因其主張及抗爭而被視為犯罪。
- 農民有權反抗壓迫,並訴諸和平的直接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第十三條 實現正義的權利
- 農民有權於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有效的救濟、享有公正的司法系統、有效且不受歧視地使用法院,以及獲得法律扶助。
- 農民有權不因其主張及抗爭而被視為犯罪。
- 農民有權被告知和享有法律協助。
【資料來源】:台灣農村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