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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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8/24
資料來源 農糧署農業資材組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科字第09600206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科字第098002026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及第3條之附件一至附件三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科字第1070052780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產品標章分為下列三類:
一、優良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經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二、有機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三、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經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本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於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內,得於施行後一年內繼續使用舊標章。
第 4 條
農產品標章之使用期間與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相同。
第 5 條
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同意其農產品經營業者使用該類農產品標章。
驗證機構應負責農產品標章相關管理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業者簽訂之契約書中應定明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第 6 條
農產品標章應標示於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顯著部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明顯處,並依下列規定使用:
一、應於每一零售單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正面標示,同類農產品標章並限標示一個。
二、具內外包裝或容器者,除於外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外,內包裝或容器並應依前款所定零售單位標示規定逐一標示。
三、同一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分別取得不同類農產品標章使用者,得同時標示使用。
第 7 條
農產品標章得依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及其包裝或容器正面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其直徑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之限制,經驗證機構同意者,不受直徑最小一點七公分之限制。
第 8 條
農產品標章以黏貼方式標示者,由驗證機構將農產品標章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提供農產品經營業者使用。
農產品標章採印製於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包裝或容器上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將包裝或容器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第 9 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契約約定停止或禁止使用農產品標章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立即停止使用農產品標章;驗證機構應即派員核對該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及其包裝或容器庫存之數量,並採取相關措施,農產品經營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優良農產品標章修正規定
一、圖式
二、規格說明
(一) 標準字使用規範
台灣優良農產品:華康中黑體
(二) 色彩使用規範
文字與圖案:相同之單一深色,並需加印白底
(三) 標章形狀與圖式規範
1、 標章為正圓形,中間為經依商標法註冊號數00000021之圓形CAS圖案,兩者圓心為同一點
2、 外框與中間CAS圖案直徑大小比率為10:6
3、 「台灣優良農產品」字樣置於CAS圖案及外框中間,並平均分置於水平20度至160度之間,「良」字需正置於水平90度位置
4、 「第○○○○○○號」係為優良農產品之驗證產品編號,置於CAS圖案及外框中間,並平均分置於水平210度至330度之間
5、 優良農產品驗證編號如受包裝大小限制時,經驗證機構同意者,可採用驗證產品編號與標章分離方式,標示於不可重覆使用之標籤上
附件二 有機農產品標章修正規定
一、圖式
二、規格說明
(一) 標準字使用規範
TAIWAN:Arial Bold
ORGANIC:Arial Bold
有機農產品:文鼎黑體Bold
(二) 色彩使用規範
1、文字:白色
2、圖案CMYK 色彩規範:綠色【C80 M0 Y100 K0】
(三) 標章形狀與圖式規範
1、標章為正圓形
2、「TAIWAN」、「ORGANIC」與「有機農產品」字樣皆為水平180 度
3、「TAIWAN」字樣置於通過圓心之水平軸線(水平180度)
4、「農」置於水平軸線(180度) 與通過圓心垂直軸線(90度)之交叉點
附件三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修正規定
一、圖式
二、規格說明
(一) 標準字使用規範
TAP:Arial Black
產銷履歷農產品:華康中黑體
(二) 色彩使用規範
1、文字:白色
2、圖案依CMYK色彩規範
內部圖案:綠色【C60M10Y100K0】
外框圖案:綠色【C100M0Y100K0】
(三) 標章形狀與圖式規範
1、標章為正圓形
2、外框寬度與標章外緣直徑大小比率為12.5:100
3、 中間雙箭頭標示
(1) 以等比率縮放,當外框外緣直徑為100時,雙箭頭標示上緣、下緣、左邊及右邊與內框距離分別為6.4、2.8、12及12
(2) 雙箭頭標示之三角形箭頭由等腰直角三角形構成,其等腰之兩邊分別為水平與垂直(水平90度),箭頭向上與向下之角度分別為水平45度及22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