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格式修定後所涉產品標示之緩衝期20190104
A+
A-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7年8月24日修正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第3條所定有機農產品標章
之規格、圖式,並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驗證
合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於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內,得於施行後1
年內繼續使用舊標章。
2. 使用舊標章之認定,係以產品製造日期作為認定依據,亦即於108年8月25日前產製並
使用舊標章之產品,於有效日期屆滿前仍可繼續販售。
3. 108年8月26日起產製者,均應使用新標章。至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者,則應由農產品
經營業者提供產品製造相關資料作為認定依據。
4. 農產品經營業者雖經換發採統一編碼之驗證證書,其於108年8月25日緩衝期屆滿前所
產製之產品,可續使用既有包材,舊驗證證書字號之標示於有效日期屆滿前仍可繼續販
售;至108年8月26日起產製之產品,則均應標示換發後之驗證證書字號。
5. 產品包裝之驗證證書字號標示更換作業,其緩衝期及舊證書字號標示使用期限之認定,
比照新舊標章更換作業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