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未經驗證,標示有機要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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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食品蔚為風潮,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明訂「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新法規定,國內外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分裝、流通等過程,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或國際有機認證組織之驗證,才能以「有機」之名販賣。如果違反規定,最高可罰三十萬元。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融合了行政院版、國民黨立委羅世雄版,以及民進黨立委鄭國忠版。法案規範的範圍,包括田間及集貨市場的農產品、產地養殖池及港口的漁產品、畜牧場及屠宰場內之畜禽產品,從上市前的生產過程就開始管理,以符合「品牌驗證」的世界潮流。什麼是有機農產品?法案規定,除了主管機關許可的之外,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

法案並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的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必須在本法施行之日起兩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進口有機農產品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驗證,才能以有機之名在台販售。若未經驗證就標示有機等中外文字樣,讓消費者誤認,可處以六萬到三十萬元罰款。

農產品經營業者若未經驗證合格,就擅自使用農產品標章,或經禁止使用後還繼續使用,可罰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如果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派員抽查,罰十萬元到五十萬元。若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標示不合法,主管機關得公布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品名與違規情節,保障消費者權益。另外為確保驗證機構的公信力,未依法取得認證資格、擅自從事相關驗證業務者,將處三十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的罰款。如果認證機構執行認證範圍之外的業務,除了處二十萬到一百萬元罰款外,情節重大者還可能遭廢止認證。

 


 

資料來源:黎珍珍,「農產品未經驗證,標示有機要重罰」,中時電子報,200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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