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輔法》增訂落日條款 農地違章工廠20年未取得登記需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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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免費圖庫unsplash

 

報導摘要

立法院在6月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定將設置「落日條款」:

  • 民國105年520之前的違章工廠需於20年內完成納管、改善、繳交輔導金、登記及土地變更等程序,若無法完成工廠不得繼續經營。
  • 105年520後新增之違章工廠,則需強制拆除,針對過去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無法可管的窘境,《工輔法》修正案也賦予中央政府依法斷水斷電或拆遷的權力。

對此結果,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郭鴻儀律師表示雖不滿意,但有勝於無,因法條第28條之10規範,違章工廠「原則上就地合法」,例外(中高污染工廠)才需遷廠,何謂「中高污染工廠」的認定,將成日後保衛農地的下一個決戰場。

經濟部原反對設置落日條款,官員自爆護航引發質疑

原政院版草案並未明定特定工廠登記證的落日期限,引發農民與環團高度不滿,歷經數次立院激戰,民進黨立委蔡培慧於6月20日黨團協商時提出修正動議,要求特定工廠登記證應於修法後20年失效,立法院長蘇嘉全亦於當場表示,「如果沒有設落日條款,廠商不會積極改進」,但經濟部仍不肯點頭,引發「架空國土計畫、向違章工廠大放水」的批評。

就在修法激戰之際,更爆發主管違章工廠業務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簡任技正兼科長雲瑞龍,公開坦承假扮民間操縱連署支持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募款協助違法工廠變合法等訊息,外界質疑經濟部「內神通外鬼」包庇違章工廠。儘管事發後雲瑞龍已被調離現職,但經濟部態度未見軟化,仍反對設置落日條款。

另外,公民團體屢次要求《工輔法》納入「公民訴訟」,讓違章工廠周遭的居民和公民團體,透過司法救濟,要求地方政府積極執法。經濟部政務次長王美花認為已有檢舉機制,不需增設「公民訴訟」,但環團表示,現階段的檢舉機制根本虛設,對「公民訴訟」未被納入表達強烈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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