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場對地環境補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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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

一、 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申領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獎勵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83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申領稻作直接給付土地須符合公糧稻穀繳售資格,且102至104年任一年度當期作申報種稻(含參加小地主大專業農及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有機水稻補貼)或參加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經營主體契作收購或取得稻米產銷履歷驗證有案,且確實種稻者,惟種植再生稻者不得辦理。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之土地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

二、 受理申報及補(變更)申報期間:全國統一申報期間自1月4日至2月5日止,可一次同時申報兩個期作措施;或只申報第1期作,第2期作申報及變更申報期由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辦理。說明如下:

(一)屏東縣及高雄市6月1日至6月30日;

(二)臺南市6月17日至7月17日;

(三)嘉義縣(市)6月16日至7月15日;

(四)雲林縣7月16日至8月16日;

(五)彰化縣7月15日至8月16日;

(六)臺中市、南投縣及澎湖縣7月16日至8月17日;

(七)苗栗縣、新竹縣(市)、桃園市、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及金門縣8月1日至8月31日;

(八)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7月1日至7月31日,

請農友依申報時間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或農會辦理。另申報種稻農友第1期作可於3月15日至3月31日,第2期作可於8月15日至8月31日(截止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就實際種植稻作類型(稉、秈、糯)及與集團產區簽約情形,辦理變更。

三、 同一田區同一年度內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每年合計以兩個期作為上限,且於同一期作不得重複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一個期作。

四、 已申請第1期作停灌補償者,不得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或重複申報本計畫各項耕作措施。

五、 自本年起實施「稻作四選三」措施,稻農於4個期作中,最多可選擇3個期作種植水稻申報交公糧或稻作直接給付,最少要有1個期作申報種植水稻以外作物或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並於111年第2期作起受理申報稻作時,往前勾稽該筆土地「前三個期作」是否有1個期作申報轉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自行復耕非水稻作物或停灌補償,並經勘查確實種植非水稻作物,始得申報交公糧或稻作直接給付,惟4個期作皆取得有機、友善耕作或產銷履歷驗證者不受本措施限制。

六、 申報種稻、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由申請人(但承租公有地、三七五租約等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或農會辦理,並請配合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或「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有效期限租約、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口頭約定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或建立農戶資料檔;另申請人應提供本人帳戶資料以利獎勵金核撥。

七、 同一土地同一期作有重複申請情形時,比照耕作經營權爭議案件,由受理單位依本計畫執行作業規範規定,通知重複申請之全體申請人限期釐清爭議,至遲應於當期作結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同不合格案件,均不予獎勵。

八、獎勵標準請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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