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集團栽培區環境改善公共工程補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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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6月5日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材組

 

一、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有機集團栽培區場區規劃、整地、改善農路、灌排水設施、蓄水池、綠籬、環境綠美化等基礎環境工程,以提高經營效率,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適用對象:

(一)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及國營事業所屬農場輔導設置之有機集團栽培區,經本署同意納入計畫輔導者。

(二)自營有機集團栽培區:農會、合作社(場)、產銷班、農民及相關公司、行號或法人設置之有機集團栽培區,經本署同意設置有案者。

三、申請條件

(一)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應: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二)自營有機集團栽培區:農地毗鄰十公頃以上,惟每一處農地毗連面積需達五公頃以上。

(三)相關設施應於施工前,依有關規定申請土地變更編定或容許使用,並檢具證明文件。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表。

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
集團栽培區大地工程規劃 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標準辦理。
整地 清理雜木林、廢棄土石及建物、田區整地等事項,每公頃最高補助八萬元。
農路 道路级配、AC等工法辦理,補助金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核算。
灌、排水改善 矩形溝、 U形溝、土溝等工法辦理,補助金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核算。
供水設施 集水井、地下蓄水設施、水井及其他供水設施,補助金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核算。
蓄水設施 埤塘、農塘、生態滯洪池、蓄水池、擋水牆、底層鋪設等相關設施,補助金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核算。
環境綠美化 場區植樹、綠籬、景觀維護設施,補助金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核算。
意象及標示解說設施 集團栽培區入口意象、標示牌、場區解說等相關設施、每場區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公共設施 簡易平面停車場、公廁等設施,補助金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核算。
水電工程 自來水、電力、路燈等設施,補助金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核算。

(二)補助額度及比率:補助額度依補助基準核算,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自營有機集團栽培區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五、申請作業:

(一)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為申請者,應擬具有機集團栽培區申請基礎環境改善工程摘要(如附件1);自營有機集團栽培區本署視審查需要通知申請者檢附工程摘要。

(二)於農委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項下,研提計畫連同相關資料,送本署審查並副知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三)申請者應檢附資料如下:

1.承租土地租賃契約書(土地非租賃者免附)。

2.集團區內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2)或申請者自有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3.初次申請公共工程之有機集團栽培區,應檢附三個月內場區土壤及水質重金屬檢驗合格文件。

六、計畫審查方式

(一)由分署邀請本會水土保持局分局、區農業改良場、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土地管理單位等進行有機集團栽培區基礎環境改善工程實勘,並填具紀錄表(如附件3),會勘後連同計畫書送本署審查。

(二)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分署及相關單位人員依審查評分項目及說明(如附件4)召開審查會,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申請者往年曾有未依規定送交會計報告、繳回剩餘款情事者,不予審查。

七、計畫追蹤及查核:

(一)計畫執行單位(受補助者)應依規定填報執行進度及工程標案進度季報、計畫結束報告,由本署派員進行查核、評估管考及督導計畫執行進度、績效、經費撥款及運用情形。

(二)各分署於計畫執行期間,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派員抽查工程進度與品質。

八、計畫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應提送該有機集團栽培區未來營運管理規劃計畫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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